永济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管理监督办法
信息索引号 | 发布时间 | 2024-12-25 | |||
发布机构 | 永济市民政局 | 文号 | |||
主题词 | 体裁 |
审核确认管理监督办法
第三十六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对象审核确认工作的;
(二)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三)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四))存在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等高消费情况的;
(五)市民政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镇(街道)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市民政局 。
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镇(街道)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八条 市民政局根据上报的核查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增发、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自决定之日起下月执行。决定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并说明理
由。
第三十九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镇(街道)。
镇(街道)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低保对象死亡的,自死亡之日下月起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四十一条 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
第四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市民政局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四十三条 市民政局每年按低保对象的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第四十四条 市民政局和镇(街道)应当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对工作资料归类、建档。档案应当齐全完整、统一规范,不得随意涂改、变更和销毁。
第四十五条 镇(街道)应当加快推进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推广应用,逐步实现网上申请受理、审核确认,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四十六条 市民政局加强低保对象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十七条 市民政局和镇(街道)应当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对象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市民政局和镇(街道)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四十九条 申请或者已经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对于民政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 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处置突发事件、受客观条件限制、开展救助工作创新改革等,导致出现失误偏差但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五十一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五十二条 申请人和低保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物资的,应当立即停保,并追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物资;未追回的,不再受理其相关社会救助申请,且依法依规予以联合惩戒。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永济市民政局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