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虞乡镇卫生院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定价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信息索引号 | 发布时间 | 2025-06-12 | |||
发布机构 | 永济市发展和改革局 | 文号 | |||
主题词 | 体裁 |
根据永济市医疗集团虞乡镇卫生院《关于制定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按照定价程序,开展定价工作,拟制定虞乡镇卫生院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下载“征求意见表”电子版,按要求填写后发送至邮箱:YONGJISFGL@163.COM。
2、拨打电话8893355反馈意见(请在工作日上班时间拨打)。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18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永济市医疗集团虞乡镇卫生院
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定价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我市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永济市医疗集团虞乡镇卫生院依托现有医疗资源,经向相关部门申请批准成立了集养老、医疗、护理、康复为一体的医养结合服务中心。为规范该机构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根据《山西省定价目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定价程序,开展定价工作,结合成本调查结论并参照周边县市标准,拟定了永济市医疗集团虞乡镇卫生院养老服务(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定价方案如下:
一、医养结合服务中心基本情况
永济市医疗集团虞乡镇卫生院医养结合服务中心,位于住院大楼一楼,2023年12月1日取得永济市民政局《养老机构备案书》,集养老、医疗、护理、康复为一体,采用无障碍化设计,设置床位50张。开设有一室三床的单人间、标准间和多人间,供老人和家属灵活选择入住。每个房间内配有彩电、衣柜、空调、多功能床,配有独立卫生间、热水器、防滑设施一应俱全。
二、定价依据
(一)《山西省定价目录》(2023版)规定“市、县级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第三条“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
(三)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第一条“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其中,“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定价原则
制定、调整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应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并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核定。
四、成本调查及价格调查情况
永济市物价成本调查监审所于2025年4月2日至5月8日,对永济市医疗集团虞乡镇卫生院养老服务经营成本进行了成本调查,结论如下:
床位费总成本594786.27元,单位成本为991.31元/床·月;
护理费总成本66854元,单位成本为689.22元/人·月。
周边养老机构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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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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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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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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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辖区内医养结合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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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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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人间:2080元/床·月 双人间:1470元/床·月 多人间:1110元/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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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3090元/床·月 二级:2060元/床·月 三级:820元/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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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盐湖区社会福利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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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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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人间:1200元/床·月 双人间:850元/床·月 三人间:600元/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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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1500元/人·月 二级:900元/人·月 三级:26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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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休市义安镇中心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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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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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人间:950元/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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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1100元/人·月 二级:800元/人·月 三级:20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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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市宏福养老院(非公办,与蒲州卫生院合作医养结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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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人间:2250元/床·月 双人间:1200元/床·月 三人间:600元/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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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护:1800元/人·月 半护:900元/人·月 自理:15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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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拟定收费标准
根据永济市医疗集团虞乡镇卫生院养老服务经营成本状况,坚持非营利原则,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和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并参照其周边县(市、区)制定的收费标准,拟定永济市医疗集团虞乡镇卫生院养老服务(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床位费:三人间600元/床·月,双人间900元/床·月,单人间1200元/床·月。
护理费:三级护理200元/人·月;二级护理800元/人·月;一级护理1100元/人·月。特级护理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双方协商确定。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伙食费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收费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