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登录  |   注册 网站支持IPv6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

发布时间:2025-05-28 15:37 信息来源: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发布时间 2025-05-28
发布机构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文号
主题词 体裁

  一、补贴范围

  原则上为种地农民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拥有承包权的耕地。

  以下情形不在补贴范围(六不补):

  1、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长年抛(撂)荒的耕地。

  6、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二、补贴对象

  1、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以确权颁证耕地面积,作为农户补贴的依据。

  2、对应确权但因各种原因未能确权的耕地,不在此次补贴范围之列。在确权颁证之后,纳入下一年度补贴。

  3、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或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原则上以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作为补贴对象,如由经营者领取补贴资金,土地流转协议(合同)必须先报村委会、镇(街道)查验备案并连同流转方享受补贴面积一并进行公示。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耕地承包权人获得。

  4、对国有农场和良种场已确权的耕地,承包到农场职工的(含农场职工外的组织和个人),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者;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属于农场经营耕种的耕地,报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批准后,补贴资金归农场享有。

  三、补贴标准

  耕地地力保护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补助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