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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第一批)参考

发布时间:2025-04-30 18:41 信息来源: 永济市城北街道办事处 【字体: 打印本页

序号

证明事项

需要证明的部门

证明用途

依据

1

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能力、收养状况证明

民政部门

为收养人出具本人婚姻家庭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2

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证明

民政部门

未成年人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或因父母失联,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

3

监护关系证明

民政部门
残联

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的,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4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民政部门

监护人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5

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司法行政部门

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6

学生参加社区活动情况反馈证明

教育部门

反映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公益活动情况

多数居民群众需求,属于职责范围

7

居民群众参加社区活动情况证明

用人单位

居民群众参加社区各类活动及在职职工八小时以外表现情况

多数居民群众需求,属于职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