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第一批)参考
序号 |
证明事项 |
需要证明的部门 |
证明用途 |
依据 |
1 |
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能力、收养状况证明 |
民政部门 |
为收养人出具本人婚姻家庭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
2 |
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证明 |
民政部门 |
未成年人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或因父母失联,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 |
3 |
监护关系证明 |
民政部门 |
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的,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
4 |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
民政部门 |
监护人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
5 |
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
司法行政部门 |
申请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
6 |
学生参加社区活动情况反馈证明 |
教育部门 |
反映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公益活动情况 |
多数居民群众需求,属于职责范围 |
7 |
居民群众参加社区活动情况证明 |
用人单位 |
居民群众参加社区各类活动及在职职工八小时以外表现情况 |
多数居民群众需求,属于职责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