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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相关信息

发布时间:2025-04-30 17:52 信息来源: 永济市城北街道办事处 【字体: 打印本页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是否公示

1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政府规章】《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21年省政府令第293号)

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港区、保税区、风景区等应当按照职责,或者受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按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

3

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相关人员未按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4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
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修正)第五十条

5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6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
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行为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7

对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