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
信息索引号 | 发布时间 | 2025-04-17 | |||
发布机构 | 永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文号 | |||
主题词 | 体裁 |
一、行政执法主体
永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二、检查事项
负责永济市范围内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工作,包括全市的城市燃气、热力、城市道路(桥梁)、城市照明、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市容、环卫、供排水、节约用水、城市建设档案、城市公共管线等建设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全市房地产市场、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三、主要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山西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检查频次
根据永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执法工作,如有举报、投诉、核查、专项检查等特殊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五、行政检查标准
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行政检查标准包括对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的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资料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检查事项及检查标准。房地产市场方面的行政检查标准包括对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管理、房地产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及检查标准。燃气方面的行政检查标准包括对是否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是否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经营、是否存在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储存燃气的场所是否安全、是否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及检查标准。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检查标准包括对建设单位、监理公司、施工单位、模架工程、起重机械、基坑工程、临时用电、安全防护、消防安全、脚手架工程、扬尘治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及检查标准。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涉及住建领域热力、城市道路(桥梁)、城市照明、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市容、环卫、供排水、节约用水、城市建设档案、城市公共管线的一切行政检查事项及标准。
永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