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期)
近期,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市1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济市张营南街菜部经营的螺丝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张营南街菜部经营的螺丝椒,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济市张营南街菜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螺丝椒共购进5公斤,货值5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张营南街菜部购进该批次螺丝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说明其进货来源。整改措施:排查隐患,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把控商品质量,严禁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该单位于2024年11月20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5年2月17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2月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张营南街菜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螺丝椒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二、永济市张营中民水产蔬菜经销部经营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张营中民水产蔬菜经销部经营的姜,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济市张营中民水产蔬菜经销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姜共购进10公斤,货值16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张营中民水产蔬菜经销部购进该批次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说明其进货来源。整改措施:排查隐患,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把控商品质量,严禁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该单位于2025年2月18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5年2月24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2月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张营中民水产蔬菜经销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姜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三、永济太古里生活广场有限公司经营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太古里生活广场有限公司经营的芹菜,经北京精益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济太古里生活广场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芹菜共购进330公斤,货值2633.4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太古里生活广场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芹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说明其进货来源。整改措施:排查隐患,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把控商品质量,严禁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该单位于2024年12月2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5年3月4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2月1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太古里生活广场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四、永济市开张镇格格果蔬粮油干菜店经营的螺丝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开张镇格格果蔬粮油干菜店经营的螺丝椒,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济市开张镇格格果蔬粮油干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螺丝椒共购进9公斤,货值54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开张镇格格果蔬粮油干菜店购进该批次螺丝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说明其进货来源。整改措施:排查隐患,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把控商品质量,严禁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该单位于2024年12月16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5年1月7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2月2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开张镇格格果蔬粮油干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螺丝椒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五、永济市歪二锅火锅串串店使用的水杯、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歪二锅火锅串串店使用的水杯、碗,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济市歪二锅火锅串串店进行调查。经查,该饭店自己清洗水杯、碗,并在店内使用,未进行对外销售。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歪二锅火锅串串店清洗餐具使用的洗洁精不合格,未冲洗干净。整改措施:更换为蔬果园牌洗洁精;流动水冲洗;放置消毒柜的时间不低于1小时。
该单位于2024年12月12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12月24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2月24日对该饭店进行当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经调查,永济市歪二锅火锅串串店使用不合格水杯、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六、永济市红鼎香餐饮店使用的水杯、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红鼎香餐饮店使用的水杯,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使用的碗,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济市红鼎香餐饮店进行调查。经查,该饭店自己清洗水杯、碗,并在店内使用,未进行对外销售。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红鼎香餐饮店清洗餐具使用的洗洁精不合格,未冲洗干净。整改措施:更换为雕牌洗洁精;更换洗碗工;安排专人负责消毒工作。
该单位于2024年12月22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12月24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2月24日对该饭店进行当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经调查,永济市红鼎香餐饮店使用不合格水杯、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七、永济市西城胖子鲜菜店经营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西城胖子鲜菜店经营的生姜,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济市西城胖子鲜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生姜共购进9公斤,货值153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西城胖子鲜菜店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说明其进货来源。整改措施:排查隐患,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把控商品质量,严禁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该单位于2024年12月18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5年1月7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2月2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西城胖子鲜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姜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八、永济市北城强强青菜批发店经营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北城强强青菜批发店经营的生姜,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济市北城强强青菜批发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生姜共购进9公斤,货值126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北城强强青菜批发店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说明其进货来源。整改措施:排查隐患,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把控商品质量,严禁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该单位于2024年12月18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5年1月7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2月2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北城强强青菜批发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姜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九、永济市北城裴氏哈尔滨粥屋使用的杯子(复用自消毒餐饮具)、小碗(复用自消毒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北城裴氏哈尔滨粥屋使用的杯子(复用自消毒餐饮具)、小碗(复用自消毒餐饮具),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测,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济市北城裴氏哈尔滨粥屋进行调查。经查,该饭店自己清洗杯子(复用自消毒餐饮具)、小碗(复用自消毒餐饮具),并在店内使用,未进行对外销售。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北城裴氏哈尔滨粥屋清洗餐具使用的洗洁精不合格,未冲洗干净。整改措施:更换正规厂家品牌洗洁精;严格要求餐具清洗、消毒环节。
该单位于2024年12月26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12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2月24日对该饭店进行当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经调查,永济市北城裴氏哈尔滨粥屋使用不合格杯子(复用自消毒餐饮具)、小碗(复用自消毒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