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宣贯
信息索引号 | 1408810058/2025-00074 | 发布时间 | 2025-03-10 | ||
发布机构 | 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
主题词 | 体裁 |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单位和个人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一)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二)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并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并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2、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3、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5、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6、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三)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索取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所销售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做好进销货台账记录。销售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四)生产者、销售者在经营活动中应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必须做到:
1、不得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1、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2、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3、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4、生产、销售的产品标识符合《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
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