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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7期)

发布时间:2024-11-27 09:25 信息来源: 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1408810058/2024-00867 发布时间 2024-11-27
发布机构 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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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市1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济市卿头镇蒙恩酱菜厂生产的腌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卿头镇蒙恩酱菜厂生产的腌萝卜,经河北恒一联华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O₂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济市卿头镇蒙恩酱菜厂进行调查。经查,抽检批次的腌萝卜共生产60公斤,货值12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卿头镇蒙恩酱菜厂生产腌萝卜时使用了新的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高温会释放二氧化硫,附着于表面且不易挥发。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的腌萝卜进行召回;严格管理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安排专人负责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和使用。

  该单位于2024年9月19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11月25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9月19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卿头镇蒙恩酱菜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腌萝卜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行政罚款2100元。

  二、永济市湘里人家饭店使用的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湘里人家饭店使用的盘子,经河北恒一联华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济市湘里人家饭店进行调查。经查,该饭店自己清洗盘子,并在店内使用,未进行对外销售。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湘里人家饭店清洗餐具使用的洗洁精为三无产品,洗洁精不合格。整改措施:将三无产品洗洁精更换为金龙鱼品牌洁劲专业除油洗洁精。

  该单位于2024年9月11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9月11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9月11日对该饭店进行当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经调查,永济市湘里人家饭店使用不合格盘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三、永济市农耕食代餐饮部使用的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农耕食代餐饮部使用的小碗,经河北恒一联华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济市农耕食代餐饮部进行调查。经查,该饭店自己清洗小碗,仅在饭店内使用,未进行对外销售。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农耕食代餐饮部使用的消毒柜已老化。整改措施:更换了全新的消毒保洁柜。

  该单位于2024年9月10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9月11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9月11日对该饭店进行当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经调查,永济市农耕食代餐饮部使用不合格小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四、永济市客乐购生活超市蒲津店经营的甜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客乐购生活超市蒲津店经营的甜椒,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济市客乐购生活超市蒲津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甜椒共购进30公斤,货值119.4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客乐购生活超市蒲津店购进该批次甜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说明其进货来源。整改措施:排查隐患,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把控商品质量,严禁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该单位于2024年9月4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11月6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9月1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客乐购生活超市蒲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甜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五、山西博一生生鲜有限公司经营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博一生生鲜有限公司经营的姜,经河北恒一联华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西博一生生鲜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姜共购进10公斤,货值14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山西博一生生鲜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说明其进货来源。整改措施:排查隐患,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把控商品质量,严禁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该单位于2024年9月24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11月1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9月20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山西博一生生鲜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六、永济市樊鹏生鲜水果商店经营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樊鹏生鲜水果商店经营的姜,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济市樊鹏生鲜水果商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姜共购进9公斤,货值144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樊鹏生鲜水果商店购进该批次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说明其进货来源。整改措施:排查隐患,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把控商品质量,严禁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该单位于2024年9月26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10月31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9月2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樊鹏生鲜水果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姜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七、永济市西城明都果蔬超市经营的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西城明都果蔬超市经营的橘子,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济市西城明都果蔬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橘子共购进19.75公斤,货值316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西城明都果蔬超市购进该批次橘子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说明其进货来源。整改措施:排查隐患,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把控商品质量,严禁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该单位于2024年10月15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11月7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0月1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西城明都果蔬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橘子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八、山西博一生生鲜有限公司经营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博一生生鲜有限公司经营的姜,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西博一生生鲜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姜共购进10公斤,货值14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山西博一生生鲜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说明其进货来源。整改措施:排查隐患,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把控商品质量,严禁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该单位于2024年9月24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11月1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9月2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山西博一生生鲜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九、永济市城区付园水果店经营的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城区付园水果店经营的橘子,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济市城区付园水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橘子共购进20公斤,货值24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城区付园水果店购进该批次橘子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说明其进货来源。整改措施:排查隐患,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把控商品质量,严禁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该单位于2024年9月29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11月15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9月2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城区付园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橘子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十、永济市薛乔乔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薛乔乔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橘子,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济市薛乔乔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橘子共购进21.75公斤,货值239.2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薛乔乔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购进该批次橘子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说明其进货来源。整改措施:排查隐患,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把控商品质量,严禁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该单位于2024年10月8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10月23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0月1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薛乔乔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橘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十一、永济市栲栳韩村仙梅菜铺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栲栳韩村仙梅菜铺经营的韭菜,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济市栲栳韩村仙梅菜铺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韭菜共购进2.8公斤,货值11.2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栲栳韩村仙梅菜铺购进该批次韭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说明其进货来源。整改措施:排查隐患,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把控商品质量,严禁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该单位于2024年8月28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10月29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8月21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栲栳韩村仙梅菜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韭菜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十二、永济市文龙蔬菜店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文龙蔬菜店经营的韭菜,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济市文龙蔬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韭菜共购进5公斤,货值2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文龙蔬菜店购进该批次韭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说明其进货来源。整改措施:排查隐患,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把控商品质量,严禁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该单位于2024年8月22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11月5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8月21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文龙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韭菜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