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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防范非法集资 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03 21:06 信息来源: 永济市城北街道办事处 【字体: 打印本页

各村、社区: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责任意识,帮助人们提高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识别能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自觉抵制非法集资的良好氛围,决定在全街道组织开展“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主题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全国、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学习落实《山西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晋政发〔2022〕26号)精神,按照“面向公众、面向基层、注重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全市集中开展多层次、全方位、广覆盖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的持续深入开展,努力提高广大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培育理性投资、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的正确理念,在全社会形成抵制非法集资的浓厚氛围,健全上下联动、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

  二、活动内容

  各村、社区要围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月主题,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突出特色,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攻势,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媒体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微信群、微信公众号、抖音等各类宣传渠道广泛宣传非法集资知识。各村、社区至少制作一条防非短视频,利用抖音、快手、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进行宣传播放防非短视频,播放天数不少于15天,提升宣传教育性和人民群众的参与感。

  (二)开展“七进”宣传活动。拟定于2024年6月15日,街道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针对不同地区和人群,区分运用不同宣传渠道和形式,推动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组、进家庭、进网点“七进”宣传活动,使宣传真正“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形成多层次、立体化、全方位的宣传格局,确保宣传教育取得实效。                                                       

  (三)集中开展公共场所宣传。各村、社区要充分利用电子屏幕、宣传栏滚动播放宣传短片、宣传标语、制作黑板报等,开展贴近宣传、上门服务、热线联系等。

  三、主要任务

  (一)紧扣主题,加强宣传

  紧紧围绕“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主题,要着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1.突出宣传重点。一是突出重点领域,聚焦网络借贷、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养老服务、电子商务等行业领域。二是针对重点人群,着力加大老年人、青年学生等群体的宣传力度,根据不同受众的认知特点和接受习惯,差异化开展宣传。三是着眼重点区域,对社区、农村地区等非法集资易发区,加大宣传力度,不留宣传死角。四是突出以案说法,普及非法集资案件刑事诉讼程序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引导社会公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2.拓宽宣传渠道。一是巩固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新媒体等宣传阵地,全年开展常态化宣传。二是针对当前非法集资“上网跨域”特点,树立“以网治网”思维,充分运用互联网积极拓展微信、抖音等自媒体渠道,扩大宣传触及面,加强精准推送宣传。三是充分发动基层组织、社区志愿者等基层力量,发挥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牌、社区宣传栏、村镇大喇叭等宣传媒介功能,增强宣传渗透力。

  3.丰富宣传形式。一是将专业知识转化为群众喜闻乐见的语言和形式,提升宣传效果。可通过短视频、公益广告、主题海报等形式,推出更多接地气的宣传作品。二是探索开展知识问答、作品评选等趣味活动,拉近宣传距离、搞活宣传形式,提升互动性和群众参与感。三是及时开展风险提示,结合在前期工作中发现的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隐患,针对苗头性风险,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解读有关法规政策。四是加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政策和方式的宣传,鼓励公众积极举报非法集资。教育群众在守护财产安全的同时引导全社会形成“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的心理预期。

  (二)全面摸底,风险排查

  各村、社区要深入充分排查各自辖区内互联网金融、投资理财、交易平台、销售返利、电子商务、养老、教育、房地产、农民合作社等各行业领域存在的金融风险,摸清金融风险底数,防止我街道出现重大金融风险,对各自辖区内的金融风险基本情况进行总结。具体排查范围涉及对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从事所谓债券服务“债事化解”“解债咨询”等业务的企业、组织或个人进行集中摸排,对融资中介等易出现非法集资风险的领域开展全面摸排,对辖内农商行等法人金融机构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对重点企业开展债务风险隐患排查,对电信诈骗等金融领域涉黑涉恶风险开展隐患排查,对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及科技金融领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对小额贷款公司等7类地方金融组织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对涉金融重点字样企业、涉金融信访舆情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并落实常态化工作机制。

  附件:1.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参照内容

            2.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标语

                         2024年6月1日

 

 

 

附件1: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参照内容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及有关法律责任规定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发〔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刑法》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参与非法集资,自行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其它任何单位。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照集资人参与的比例给予统一的清退。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受损失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

  二、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及常见手段

  (一)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7、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8、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二)四个常见手法

  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3.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非法集资参与者,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三)典型非法集资活动“四部曲”

  第一步:画饼。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块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非法集资人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

  第二步:造势。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非法集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组织集体旅游、考察等,赠送米面油、话费等小礼品;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

  第三步:吸金。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第四步:跑路。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四)非法集资常见套路

  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分子为了引诱群众上当受骗,达到非法集资目的,通常采取以下手段骗取群众信任。

  1、装点公司门面,营造实力假象。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貌似合法,实则没有金融资质。这些公司或办公地点高档豪华,或宣传国资背景,或投入重金通过各类媒体进行包装宣传,或在高档场所举行推介会、知识讲座,邀请名人、学者站台造势,展示与领导合影及各种奖项,欺骗性更强。

  2、编造投资项目,打消群众疑虑。从过去的农林矿业开发、民间借贷、房地产销售、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海外上市、私募股权等形形色色的理财项目,并且承诺有担保、可回购、低风险、高回报等。

  3、混淆投资概念,常人难以判断。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4、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致富”神话。高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一开始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来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5、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三、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一)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二)防范非法集资的“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1.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2.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审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3.等一夜。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三)规避非法集资陷阱的“三要、三不要”

  1.要理性,不要侥幸。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坚守理性底线,想想自己懂不懂,比比风险大不大,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实际,问问家人朋友怎么看,不要被赌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

  2.要稳健,不要冒险。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投一次就血本无归!要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审慎确定风险承担意愿,不冒险投资!

  3.要警惕,不要盲目。“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多留个心眼儿,绝不要听风就是雨,盲目“随大流”投资!

  (四)规避非法集资陷阱的“三看三思”法

  三看:一看是否取得金融监管部门(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的批准文书,并向监管部门核实真伪;二看投资理财产品是否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三看资金投向领域是否真实、安全、可靠。

  三思:一思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投资收益是否符合市场经营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五)谨慎投资,严防非法集资陷阱

  一是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二是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三是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购买保险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配合做好回访。四是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四、非法集资案例

  2024年非法集资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叶某亚、纪某波等人诈骗案——假借中医专家诊疗之名诈骗医药费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起,叶某亚伙同纪某波、孟某坤、平某要、张某连等人,以其实际控制经营的上海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开设艾灸馆,在不具备中医医疗机构资质的情况下,由未取得国家执业医师资格的纪某波假冒中医专家坐诊为老年人看病。为精准诈骗,叶某亚等人以年龄、家庭经济状况、消费习惯等条件,对艾灸馆经营过程中获取的老年人信息进行筛选,选择年龄大、家境殷实、曾有过大额消费记录、子女不在身边等特点的“病人”作为诈骗目标,并通过设计话术、反复电话联系、安排上门接送等,将老年人骗至诊所。然后,纪某波根据预先获悉的老年人信息进行虚假“问诊、把脉、开方”,叶某亚将普通中药材制作的“中成药”谎称是含有名贵药材的中成药,根据老年人的经济条件和消费能力确定价格,高价卖给老年人。至案发,共骗取9名老年人31.9万元。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退缴了全部赃款,已发还各被害人。

  2021年9月28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叶某亚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纪某波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孟某坤等三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一)依法能动履职,开展自行侦查,准确界定案件性质。开设中医诊所,以民间专家中医诊疗为名针对老年人实施诈骗案件时有发生,不仅侵害老年人的财产安全,还可能危害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对这种诈骗手段的定性具有一定的迷惑性,检察机关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方式、主观目的等准确界定案件性质,准确区分诈骗罪与非法行医罪等罪名。对于假借行医之名,通过虚假宣传以高价销售不具有实际价值的药材骗取钱财的,应当透过行医表象看到诈骗本质,依法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应当重点围绕是否以行医之名行诈骗之实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通过自行侦查夯实相关证据,邀请相关行业专家进行辅助审查。

  (二)结合办案创新开展法治宣传,让“检察蓝”护佑“夕阳红”。检察机关在办案的同时,要注重通过以案释法深化法治宣传效果,推动法治宣传进社区、进超市、进公园、进广场、进家庭、进老年人活动场所。发挥各类新媒体平台的作用,通过发布相关典型案例、举办网络法律课堂等开展普法宣传。要发挥人大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的作用,通过邀请人大代表及社区涉老工作人员旁听庭审等形式,促进普法宣传工作。

  案例二:张某某非法集资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女,本科文化,系威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职工。

  2011年以来,张某某结识祖某某(因另案服刑),参与祖某某组织的 “榨会” 活动,后陆续以做工程、虚假房产抵押等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威宁及周边县市多名集资参与者陆续借款。在集资参与人向其主张债权时,张某某采用以旧换新写借条、承诺还款等方式逃避清偿债务。张某某骗取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2990多万元。

  2012年9月14日威宁县公安局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张某某立案侦查,2018年9月27日威宁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2019年5月9日威宁县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集资诈骗案件中,犯罪主体对于涉案款物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要点之一。在本案中,张某某明

  知自己没有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能力,还通过虚构工程、承诺高额返本付息等方式骗取集资款,拆东墙补西墙,向威宁及

  周边县市多名集资参与人陆续借款。在集资参与人向其主张债权时,张某某采用以旧换新与借条、承诺还款等方式逃避

  清偿债务,事后将集资资金用于个人开销、返还部分利息等,更有大量资金的去向无法查清。因此从证据材料中可以推

  定张某某从末想要履行其债务,仅仅是将集资款项用于满足个人欲望,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中,张某某集资诈骗的涉家对象多达51人,说明生活中仍有大部分人因贪图高利参与集资,未意识到所谓高利是集资犯罪分子设计的诱饵。广大人民群众应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警惕,理性投资,防止上当受骗

  案例三:刘某某集资诈案

  【基本案情】

  2014年,王某某伙同他人以向社会公众销售新某公司“原始股权”的方式,非法募集资金,并承诺在公司上市后可获得丰厚收益,后无法兑付,致260人造成损失6100万余元。集资款被用于业务员提成、运营开支、兑付本息及其他投资项目中。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典型意义】

  股票发行是受国家证券监管机构监管的融资行为。该案被告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向社会公众发行原始股权,并承诺可退股、可分红返利,以投资原始股为幌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此类犯罪、维护正常的证券融资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合法权益。本案警醒社会公众,投资理财要通过国家金融机构等正规渠道,不能轻信身边的各种传言,不能盲目追求高回报,否则可能误入骗局,资产付诸东流。

 

 

附件2: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标语口号

 

  1、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2、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3、你我共同携手,防范非法集资

  4、打击非法集资,共创社会和谐

  5、打击非法集资,维护群众利益

  6、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7、参与非法集资,自己承担损失

  8、高息诱饵莫动心,丢了本金真闹心

  9、高收益高风险牢记在心,投资理财量力而行

  10、学法用法护小家,防非处非靠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