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永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济市加大工业产业类项目招商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 | ||
[文件文号]: | 永政办规发〔2024〕1号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4年07月12日 | [状态] : | 失效 |
(永政办规发〔2024〕1号)
各镇(街道),市直各有关单位,永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永济市加大工业产业类项目招商引资力度若干措施》已经永济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永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济市加大工业产业类项目招商引资力度若干措施
为加快推进永济转型崛起,促进我市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等产业链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打造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产业高地,依据《山西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山西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等法规,结合永济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招引高质量项目
(一)标准厂房租赁补贴。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租用标准厂房的,按照其实际交纳租赁费用给予厂房租金前三年100%、后二年5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上限不超过15000平方米。补贴采取先交后补的方式,当年申请次年兑现。
(二)洁净厂房装修补贴。对新建的电子信息、新能源电池、新能源汽车等新产业项目,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5000元/平方米且建成投产后2年内年产值不低于10000元/平方米,按照其洁净程度十万级、万级、千级、百级的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800元/平方米、1100元/平方米、1500元/平方米、2000元/平方米的洁净厂房装修补贴,补贴面积以实际竣工验收后评估结果为准。如有混合装修等级标准的,以实际装修面积和洁净标准计算给予补贴(依据项目装修方案和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审计决算)。单个项目装修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装修总费用的70%,且补贴上限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项目装修设计及预算需经政府聘请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开发区管委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核准后的补贴总额(最终以项目审计决算为准)分4次拨付。项目开工且装修进度完成30%后,按照核定补贴总额的30%拨付装修补贴;装修进度完成50%后,再拨付补贴总额的20%;装修完工后再拨付补贴总额的30%;剩余的20%(以审计决算后的实际装修投资额为准)在达到投资协议约定要求后予以拨付。装修补贴资金要建立三方共管机制,且只能用于洁净厂房装修,禁止挪作他用。
(三)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及以上2亿元以下的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亿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8%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已享受洁净厂房装修补贴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已享受洁净厂房装修补贴的项目,同时享受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的,最高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人才公寓支持。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符合我市工业产业发展规划的先进技术企业,对其高管和技术研发人员给予无偿提供人才公寓住房。同一企业最多不超过3套,期限不超过3年。
(五)“一事一议”。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综合支持:
1.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50强、上市企业等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
2.填补永济市产业空白、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作用显著等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二、鼓励项目企业发展壮大
(六)入规奖励。对新引进当年签约、当年开工建设、当年投产达效的项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建成投产当年产值突破2000万元,且入统升规的项目企业,除享受山西省、运城市的奖励政策外,我市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完成产值首次突破2亿元及以上的项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七)上市挂牌奖励。对引进落地的项目企业上市挂牌成功的(申请奖励的企业需提前进入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除享受山西省、运城市的奖励政策外,我市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1.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在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成功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挂牌企业转板IPO成功的,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晋兴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措施落实有关要求
(八)上述措施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工业产业发展。
(九)本措施所指投资是企业(个人)资金投入,政府(基金)投资不在统计范畴。
(十)本措施实施后符合补贴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在项目满足条件后提交以下材料:
1.招商引资奖补资金申请;
2.招商引资项目协议书;
3.资金使用承诺书;
4.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本措施中各类资金奖补政策,由永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实施,建立工业产业类招商引资项目审核评估及兑现机制,制定实施细则;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项目、企业实际完成情况,做好兑现服务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
(十二)企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十三)本措施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运城市相关政策规定调整,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十四)本措施由永济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