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
发布时间:2024-07-12 16:13
信息来源:
永济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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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1408810058/2024-00462 | 发布时间 | 2024-07-12 | ||
发布机构 | 永济市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
主题词 | 其他 | 体裁 | 其他 |
问: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下称“两病”保障)如何规定?
答:1.参加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采取药物治疗的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已享受高血压、糖尿病慢特病待遇的患者除外。
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患者,可直接在乡镇卫生院办理“两病”鉴定,各乡镇卫生院应及时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
3.城乡居民发生符合规定的降压药、降糖药,报销比例为50%-60%。高血压患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260 元;Ⅰ型糖尿病患者为 480元,其他类型糖尿病患者为 360 元。对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患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计算。
4.“两病”患者可在运城地区内所有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对病情稳定的“两病”患者可开具4—12周长期药品处方。
咨询电话:0359-8086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