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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市审计局协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7-16 17:49 信息来源: 永济市审计局 【字体: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发布时间 2024-07-16
发布机构 永济市审计局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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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市审计局协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行为,提高协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机关对协审机构进行管理的行为和协审机构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中使用“应当”、“不得”词汇的条款为约束性条款,是协审机构执行审计业务时必须遵守的职业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协审机构,是指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工程咨询机构,以及延伸需要的会计咨询机构、法律咨询机构。

本办法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及与项目经济活动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采购、供货等单位。

第五条  协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协审单位的确定

第六条  审计机关通过政府采购、询价等方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择协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并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协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三)协审机构派出参与协审项目的人员应当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

(四)协审机构派出参与协审项目的人员应当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近三年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执业行为;

第八条  协审机构在承办协审业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参与协审项目的设计、监理、控制价及价款结算编制的;

(二)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工程造价咨询合作业务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其他影响审计公正事项的。

第三章  审计实施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向审计机关报送项目资料(含电子版),协审机构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与审计机关进行资料交接,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项目实施方案,方案中须明确实施步骤、实施方法、人员安排(包括参审人员执业资格、工作业绩)等具体情况。

第十条  项目实施后一般不再接收补充资料。确需补充的,应当由审计机关负责交接,并做好相关交接记录,协审单位不得擅自接收补充资料。

第十一条  协审机构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专业规范、行业标准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协审机构实施审计时不得擅自更换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参审人员。如发生非人力不可抗拒因素确需更换的,应当报审计机关批准后方可更换。审计机关认为协审机构参审人员不具备专业水平或不服从管理需要更换的,协审机构应当在5日内进行人员更换。更换的人员应当同样具备相应资格且相关审计业绩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业绩。

第十三条  受聘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外部专业人员在审计期间应当在永济市审计局指定办公场所进行现场审计,未经允许不得带离审计资料。

第十四条  协审机构在现场踏勘、工程量复测前应当向审计局报告项目基本情况、审计思路与关注重点、需要核对的具体事项。

第十五条  协审机构应当在审计机关的统一组织下实施现场踏勘、工程量复测等工作,做好书面记录。不得擅自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业务交流,不得透露单位及审计信息。

第十六条  协审机构在现场踏勘、工程量复测基础上,认真做好工程造价审核工作,并将结果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组织被审计单位对审核结果进行核对。

第十七条  对核对过程中存在的争议事项,审计机关视情况进行二次踏勘、重新计算等分类处理,并形成多方认定的结果。

第十八条  协审机构应当在接受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审计机关要求向审计机关出具初步咨询报告,并将审核工作资料(含电子版)作为附件一并提交审计机关。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书面说明须延期具体原因报审计机关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协审机构对咨询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负有保密责任,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协审机构承担。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期间,协审机构不得私自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联系。当审计业务活动需要与被审计单位人员接触时,应当在审计机关人员的统一组织和陪同下进行。

第四章  结果复核

第二十一条  协审机构在出具初步工程咨询报告后3日内将项目全部资料交还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其他中介机构对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复核中发现的疑问和问题,由审计机关协调核对,确实属于问题的,协审机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审核结果经多方认可后,协审机构应当在10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咨询报告,并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有任何隐瞒或虚假陈述

第二十  协审机构归档资料须按照行业规范进行,同时必须对支撑《审核定案表》所涉及的合同、协议、图纸、电子数据等证据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以保证今后查阅项目资料的完整性。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依据合同规定,加强对协审机构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坚持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主要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及项目协审效果,结合复核等情况综合评估,并将考核结果与奖惩、审计项目安排挂钩。考核办法参照《永济市审计局关于协审机构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协审机构在协审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况分别给予扣减协审费用、暂停或取消协审资格、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一)隐瞒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事实的;

(二)因协审人员过失等原因,造成重大事项遗漏或不良影响的;

(三)出具虚假审核报告的;

(四)泄露被审计单位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违规发布审计信息的;

(五)违反廉政纪律要求和职业操作规范规定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实行服务付费与审计结果相挂钩。审计服务费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审计业务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三十条  本办法由永济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附件:永济市审计局关于协审机构考核办法

 

 

 

 

 

 

 

 

 

 

 

附件

永济市审计局关于协审机构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细化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审机构的管理,根据《永济市审计局协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协审机构考核办法。

准备(5分)

(一)资料交接(1分)。接到项目协审通知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到审计机关领取资料的,扣1分

(二)实施方案(4)项目资料完整具备审计条件后,5工作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项目工作方案,扣1分;项目实施方案中须明确实施步骤、实施方法、人员安排(包括参审人员执业资格、工作业绩)等具体情况,如不具备,每项1分

二、审计实施(15分)

(一)参审人员3分)。如协审机构私自更换参审人员或审计机关认为协审机构参审人员不具备专业水平或不服从管理需要更换的未更换,扣1分,更换的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和相关审计业绩的,扣2分。

(二)现场勘查12分)。

协审机构在现场踏勘、工程量复测前未向审计局报告项目基本情况、审计思路与关注重点、需要核对的具体事项的,扣1分。

现场踏勘、工程量复测过程中,需要携带有与项目相匹配的现场勘察仪器设备、施工图、竣工图、签证资料进行现场踏勘、核对,按图纸和签证与工程实体进行比对分析,并拍照取证,如未按规定进行现场踏勘核对的扣4分;未按事前报告事项实施或现场勘察量未达总工程量30%及以上的,扣3分。

对核对过程中存在的争议事项,未采取二次踏勘、重新计算等可靠依据而仅用经验判断、口头协审的扣4分。

三、审核报告质量(45分)

(一)报告的格式和内容(5分)。审核报告需格式规范内容详实,报告须列明:项目基本情况(1分)、审核依据(2分)、送审金额较审计认定金额审减的主要原因(2分)。

(二)审计结果的准确性(20分)。定额套用、取费标准、工程量计算、单价确定、签证真实性和合法性等方面,每错一项,扣4分。

(三)审计结果的真实性(15分)。审计发现问题在审核报告中应反映不予反映或不实反映,应发现而未发现重大问题,每项扣5分,扣完为止。

(四)审计效率(5分)。协审机构参与实施项目的完成时限,以协审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为准,凡未经审计机关同意的,超过规定期限,每超过1天扣1分,扣完为止。对经批准中止项目审计时间的,逾期时间不考核。

四、复审结果准确率(20分)

误差0.5%(不含)以下,不扣分;误差0.5%—1.0%(不含),扣2分;误差1.0%—2%(不含),扣5分;误差2.0%—3%(不含),扣10分;误差3%—5%(不含),扣15分;误差5%以上不得分。

五、工作纪律(15分)

(一)执行审计实施规定情况(5分)。未经审计局允许,私自接收被审计单位送审资料、单独进行现场踏勘、初审核对私自交换意见的、透露单位及审计信息,每项扣2分,扣完为止。

(二)执行审计工作纪律情况(10分)。隐瞒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事实的;因协审人员过失等原因,造成重大事项遗漏或不良影响的;出具虚假审核报告的;泄露被审计单位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违规发布审计信息的;违反廉政纪律要求和职业操作规范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每项扣5分,扣完10分为止,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