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办理手续擅自设置牌匾、户外广告、电子显示屏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4-07-17 09:18
信息来源:
永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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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发布时间 | 2024-07-17 | |||
发布机构 | 永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文号 | |||
主题词 | 体裁 |
处罚依据:《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根据情节,对公民处以 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