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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办理手续擅自设置牌匾、户外广告、电子显示屏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4-07-17 09:18 信息来源: 永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字体: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发布时间 2024-07-17
发布机构 永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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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依据:《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根据情节,对公民处以 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