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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4-07-17 09:17 信息来源: 永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字体: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发布时间 2024-07-17
发布机构 永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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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依据:《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四款: 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生活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