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4-07-17 09:17
信息来源:
永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 发布时间 | 2024-07-17 | |||
发布机构 | 永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文号 | |||
主题词 | 体裁 |
处罚依据:《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四款: 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生活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