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4-07-17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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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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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发布时间 | 2024-07-17 | |||
发布机构 | 永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文号 | |||
主题词 | 体裁 |
处罚依据:《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