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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0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24-01-31 14:58 信息来源: 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本页

  近期,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市10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济市梁刚蔬菜零售批发部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梁刚蔬菜零售批发部经营的1批次韭菜,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11日,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济市梁刚蔬菜零售批发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韭菜从永济市农翔市场一农户处购进,共购进20斤,货值5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梁刚蔬菜零售批发部购进该批次韭菜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的韭菜进行召回,对产品区进行全面排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索取并保存相关资质票据。

  该批发部于2023年12月8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1月4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1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梁刚蔬菜零售批发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1、罚款人民币6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0元。

  二、永济市王海萍蔬菜批零店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王海萍蔬菜批零店经营的1批次韭菜,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12日,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济市王海萍蔬菜批零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韭菜从永济市农翔市场一农户处购进,共购进25斤,货值62.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王海萍蔬菜批零店购进该批次韭菜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的韭菜进行召回,对产品区进行全面排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索取并保存相关资质票据。

  该批零店于2023年12月11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1月4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1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王海萍蔬菜批零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1、罚款人民币600元;2、没收违法所得62.5元。

  三、永济市南城焕萍水果摊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南城焕萍水果摊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25日,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济市南城焕萍水果摊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香蕉从永济市北城红社水果批发部购进,购进了5kg,货值共3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南城焕萍水果摊在购进该批次香蕉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对产品区进行全面排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索取并保存相关资质票据。

  该店于2024年1月18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1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11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南城焕萍水果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该店不予处罚。(原因如下:该店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四、永济市城西霞霞姐蔬菜点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城西霞霞姐蔬菜点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2023年10月19日,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济市城西霞霞姐蔬菜点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韭菜从农户购进,购进了7.5千克,货值共4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城西霞霞姐蔬菜点购进该批次韭菜时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措施:对产品区进行全面排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索取并保存相关资质票据。

  该店于2024年1月18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1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11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城西霞霞姐蔬菜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店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5元;2、罚款600元。合计645元。

  五、永济市江平水果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南城江平水果店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23日,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济市南城江平水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从永济市北城红社水果批发部购进,购进了10kg,货值共6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南城江平水果店在购进该批次香蕉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对产品区进行全面排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索取并保存相关资质票据。

  该店于2023年11月24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1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11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南城江平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该店不予处罚。(原因如下:该店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六、永济太古里生活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猕猴桃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太古里生活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猕猴桃,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17日,经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氯吡脲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济太古里生活广场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猕猴桃从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小詹水果批发部购进,购进了1件,共25公斤,货值为99.7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太古里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猕猴桃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对产品区进行全面排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索取并保存相关资质票据。

  该店于2023年11月24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1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11日对上述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太古里生活广场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猕猴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该店不予处罚。(原因如下:该店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七、永济中学经营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中学经营的辣椒,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24日,经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济中学进行调查。经查,永济中学学校食堂于2023年10月24日从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大军蔬菜批发购进辣椒35斤,进价0.68元/斤,共付货款23.8元。已全部使用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中学在购进该批次辣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对产品区进行全面排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筛选供货单位,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索取并保存相关资质票据。

  该店于2023年12月28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28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1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中学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该店免于处罚。(原因如下:该校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八、永济市客乐优购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辣椒、猕猴桃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客乐优购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辣椒,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15日,销售的猕猴桃,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18,经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

  1. 辣椒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 猕猴桃中,氯吡脲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济市客乐优购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经查,永济市客乐优购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0月15日从运城俊青农产品有限公司购进辣椒10千克,进价2.6元/千克,共付货款26元,销售价3.96元/千克,10千克辣椒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39.6元;于2023年10月18从运城市盐湖区北城街道张方波水果店购进猕猴桃20千克,进价4.5元/千克,共付货款90元,销售价4.76元/千克,20千克猕猴桃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95.2元。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客乐优购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在购进该批次蔬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的蔬菜进行召回,对产品区进行全面排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索取并保存相关资质票据。

  该店于2023年12月28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28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1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客乐优购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六)项,对该店免于处罚。(原因如下:该超市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九、永济市指定新鲜水果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指定新鲜水果店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21日,经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香蕉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济市指定新鲜水果店进行调查。经查,永济市指定新鲜水果店2023年10月21日当天从永济市北城红社水果批发部购进香蕉10千克,货值总共66.7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指定新鲜水果店在购进该批次香蕉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的香蕉进行召回,对产品区进行全面排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索取并保存相关资质票据。

  该店于2023年11月27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1月27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指定新鲜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该店免于处罚。(原因如下:该店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