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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24-01-22 16:23 信息来源: 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本页

  近期,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市5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济丹丹精品水果店销售的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丹丹精品水果店销售的橘子,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15日,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济丹丹精品水果店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从永济市小江水果批发部购进了40斤该橘子,进货价3.8元/斤,合计152元,以单价6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截至2023年11月24日已全部销售完毕,总货值240元。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丹丹精品水果店在购进该批次橘子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的橘子进行召回,对产品区进行全面排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索取并保存相关资质票据。

  该店于2023年11月24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6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丹丹精品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橘子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该店免于处罚。(原因如下:该店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二、永济市大狗水果铺销售的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大狗水果铺销售的橘子,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14日,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济市大狗水果铺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橘子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才鲜果品批发部购进,购进80斤,进货价3.5元/斤,以单价6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总货值480元,现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大狗水果铺在购进该批次橘子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的橘子进行召回,对产品区进行全面排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索取并保存相关资质票据。

  该店于2023年11月27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1月2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大狗水果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橘子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该店免于处罚。(原因如下:该店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三、永济市荣达购物商场有限公司销售的山楂锅盔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荣达购物商场有限公司销售的山楂锅盔生产企业为永济市开张镇三义蕾蕾食品厂,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25日,经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济市荣达购物商城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永济市荣达购物商城有限公司2023年10月1日从永济市西城源诚食品商行购进山楂锅盔(烘烤类糕点)48盒,进价3元/盒,卖价3.33元/盒,总共卖了36盒,总货值119.88元;试吃了2盒;收到不合格报告后,退回供货商10盒。

  该批山楂锅盔(烘烤类糕点)是永济市西城源诚食品商行2023年8月2日从永济市开张镇三义蕾蕾食品厂(该厂为生产厂家已另案处理)购进的,购进了50盒,试吃了2盒,剩余48盒全部配送给永济市荣达购物商城有限公司。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荣达购物商城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山楂锅盔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对产品区进行全面排查。

  该超市于2023年11月22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1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荣达购物商城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免于处罚。(原因如下:该商城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三)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济市开张镇三义蕾蕾食品厂进行调查。经查,永济市开张镇三义蕾蕾食品厂在2023年7月25日生产的山楂锅盔,共计50盒(300克/盒)。2023年7月30日将本批次山楂锅盔销售给了永济市西城源诚食品商行,售价共计150元。涉案批次的山楂锅盔召回10盒。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使用过量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山楂锅盔中使用量不能超过0.5克/千克。整改措施: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后坚决控制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防腐剂含量。

  该作坊于2023年12月20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1月2日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开张镇三义蕾蕾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因涉案物品货值不足一千元,拟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2、罚款3000元。

  四、永济市栲栳购物中心销售的甜椒、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栲栳购物中心销售的甜椒,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20日,经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山药,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17日,经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济市栲栳购物中心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从永济付惠琴蔬菜批发部购进了18kg甜椒,售价5.6元/kg;5kg山药,售价15元/kg;货值175.8元。截至2023年11月22日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栲栳购物中心在购进该批次甜椒、山药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的甜椒进行召回,对产品区进行全面排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索取并保存相关资质票据。

  该店于2024年1月4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1月5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栲栳购物中心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甜椒、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该店免于处罚。(原因如下:该店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