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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24-01-04 16:20 信息来源: 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本页

  近期,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市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济市虞乡镇有旺蔬菜经销点销售的姜、长茄子、小油菜(普通白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虞乡镇有旺蔬菜经销点销售的姜、长茄子、小油菜(普通白菜),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25日,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

  姜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长茄子中,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小油菜(普通白菜)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济市虞乡镇有旺蔬菜经销点进行调查。经查,该三批次蔬菜从永济市虞乡镇杰杰蔬菜店购进,(1)姜购进了1箱,共18斤;(2)长茄子一共购进了2筐,净重70斤;(3)小油菜(普通白菜)一共购进了2筐,净重78斤,货值总共363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虞乡镇有旺蔬菜经销点在购进该批次三种蔬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的三种蔬菜进行召回,对产品区进行全面排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索取并保存相关资质票据。

  该店于2023年12月25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25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7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虞乡镇有旺蔬菜经销点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蔬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该店免于处罚。(原因如下:该店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二、永济市虞乡镇红英粮油店销售的长豆角(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虞乡镇红英粮油店销售的长豆角(豇豆),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24日,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济市虞乡镇红英粮油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长豆角(豇豆)从永济市虞乡镇杰杰蔬菜店购进,购进14.4斤,货值共43.2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虞乡镇红英粮油店在购进该批次长豆角(豇豆)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的长豆角(豇豆)进行召回,对产品区进行全面排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索取并保存相关资质票据。

  该店于2023年12月25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25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7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虞乡镇红英粮油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长豆角(豇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该店免于处罚。(原因如下:该店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