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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市民政局关于制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关于制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

发布时间:2021-11-18 08:24 信息来源: 永济市民政局 【字体: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发布时间 2021-11-18
发布机构 永济市民政局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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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市民政局

关于制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民政办: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有效解决我市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根据运城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运民发2019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兜底线、救急难、保民生”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切实维护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托底线、救急难、保民生、相适应、可持续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创新完善的原则。

    三、救助范围

    城乡居民发生临时性生活困难,需要救助的群众共分为七大类:

    (一)突发事件致贫。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煤气中毒、房屋倒塌、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因病致贫。因突发重大疾病,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各种商业医疗保险及大病救助后,无法正常生活的困境家庭或个人。

    (三)因学致贫。支付子女基本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费等费用困难的家庭。包括学前教育、高中、大中专院校、研究生就读期间的基本费用,不含自费出国留学、校外租房等非基本费用。

    (四)残障护理人员。因护理失能残疾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智力)残疾人,无生活来源的家庭成员。

    (五)困境儿童护理人员。因照护孤儿、残疾儿童、留守儿童、父母服刑或强制戒毒期间的儿童和弃婴,无经济来源的护理人员。

    (六)失独家庭。独生子女因遭受意外或患病等原因死亡的家庭。

    (七)市民政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审批程序

    临时救助审批程序为户报、村(居)评、镇(街道)审、市批。

   (一)户报

    申请对象携带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医疗诊断书、医疗票据、死亡证明、离婚证、入学证明等相关资料向镇(街道)民政办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二)村(社区)评议

    镇(街道)民政办在收到申请后委托村(社区)对困难群众家庭收入、经济、财产状况进行核查,认为符合条件的认真填写《永济市临时救助审批表》(后附表样),并在村(社区)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不予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书、审批表、病残证明、公示照片等申请资料上报镇(街道)民政办。

   (三)镇(街道)民政办审核

镇(街道)民政办对上报资料进一步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四)市民政局审批

    市民政局复查资料完整性认真审批,研究拟定救助金额,发放救助资金前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发放救助金。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有关规定。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要简化审批程序。各镇(街道)要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后置审批”,根据救助对象的急难情形上报市民政局,直接予以救助,在急难情况缓解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临时救助相关手续,对于特殊情况特殊群体市局要进一步简化程序和手续,特事特办,以解燃眉之急。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要具体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及实际支出情况,慎重上报,对于财政供养人员及家庭拥有高档小汽车、住房豪华等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我市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水平的人员原则上不予救助,特殊情况入户调查,认真核实,集体研究决定。

    五、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同一家庭、同一年度救助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同一事由不得重复救助。救助标准根据申报对象收入、财产、困难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


   (一)突发事件救助

       1、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致使主要经济来源中断的原则上救助不超过10000元。主要劳动力死亡,同时家庭其它成员也遭受重度伤害的原则上救助不超过20000元。

       2、因不可抗力,自住房屋严重损坏的原则上救助不超过10000元;自用生活物品损毁的原则上救助不超过5000元。

   (二)因病救助

       1、医疗救助规定病种的重大疾病患者,经城乡医疗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无法得到维持和保障的困难家庭,个人支出部分在10000元以上的原则上按15%--25%比例救助,最多不超过10000元;一个家庭中,两人以上同时在半年内患病住院,个人自付部分超过10000元的困难家庭原则上按20--50%比例救助,最多不超过10000元;   

       2、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供养、精准扶贫对象在享受城乡医保、商业保险,大病医疗等救助政策后,个人住院、门诊、药费按实际自负部分酌情救助;

       3、家庭困难且患有尿毒症、白血病、癌症等重大疾病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视情救助。

   (三)因学救助

    1、困难家庭达2本线以上的本科、研究生教育阶段原则上救助不超过5000元;

    2、学前教育、小学、初中、高中教育阶段原则上救助不超过3000元。

   (四)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社会散居孤儿、失智失能老人、重度残疾(一、二级)、三级精神和智力残疾、困境儿童、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等低收入家庭出现临时困难的原则上救助不超过5000元。

   (五)因其他原因造成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参照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及家庭人口数结合持续时间予以救助,一般不超过6个月。

    特殊情况救助额度需要超过一般标准的,经市民政局局务会研究决定。

    市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救助金、实物等方式实施救助。特殊情况和重大节日来临等情形,直接采用现金和实物救助。一般情况下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

    六、建立主动发现受理机制

          各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村级协理员的作用,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及时提出救助申请,建立长期主动发现受理机制。

    七、档案管理

    确保档案规范完整,做到有据可查。档案资料包括:申请书、《审批表》、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意外伤害和疾病证明、医疗票据等证明资料、公示照片、农商行卡号复印件等资料。

    八、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形成工作合力。临时救助建立联席协调机制。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按照《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运政发201511号)文件要求,民政局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提高政治站位,有效化解人民群众各类重大急难问题,切实兜住民生底线,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救助时机延误,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产生不良后果,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三)强化资金管理,不断提高使用效益。按照《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752)文件要求,按规定使用临时救助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做到预算管理科学精细、保障标准动态调整、管理信息公开透明、资金管理规范安全,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之前与此实施方案精神不相一致的,以此实施方案精神为准。

    特此通知。

    附:1、永济市临时救助个人申请

        2、永济市民政局临时救助金审批表

 

2019年8月6日

永济市民政局临时救助金审批表.doc 永济市临时救助个人申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