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4期)
信息索引号 | 发布时间 | 2023-12-27 | |||
发布机构 | 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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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市1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济市张营冬红综合门市部销售的芒果复合果汁饮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张营冬红综合门市部销售的芒果复合果汁饮料生产企业为四川逗仔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16日,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济市张营冬红综合门市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芒果复合果汁饮料共购进2箱,货值120元;已出售18瓶,剩余6瓶。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张营冬红综合门市部购进该批次芒果复合果汁饮料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对产品区进行全面排查,下架不合格产品。
该门市部于2023年9月26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0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1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张营冬红综合门市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芒果复合果汁饮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芒果复合果汁饮料6瓶。
二、永济市韩阳大众鲜菜干菜店销售的西红柿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韩阳大众鲜菜干菜店销售的西红柿,购进日期为2023年8月11日,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永济市韩阳大众鲜菜干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西红柿共购进20斤,货值4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韩阳大众鲜菜干菜店购进该批次西红柿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对产品区进行全面排查。
该菜店于2023年10月17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1月17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1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韩阳大众鲜菜干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西红柿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24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0元。
三、永济市城区老创干菜店销售的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城区老创干菜店销售的葱,购进日期为2023年8月8日,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济市城区老创干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葱共购进28斤,货值56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城区老创干菜店购进该批次葱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对产品区进行全面排查。
该菜店于2023年9月22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0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1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城区老创干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葱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原因如下:该企业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四、永济市蒲州镇东街蔬菜粮油店销售的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蒲州镇东街蔬菜粮油店销售的葱,购进日期为2023年8月9日,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济市蒲州镇东街蔬菜粮油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葱共购进27.4斤,货值46.5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蒲州镇东街蔬菜粮油店购进该批次葱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对产品区进行全面排查。
该店于2023年9月21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1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1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蒲州镇东街蔬菜粮油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葱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原因如下:该企业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五、永济市蒲州淑梅菜店销售的螺丝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蒲州淑梅菜店销售的螺丝椒,购进日期为2023年8月8日,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济市蒲州淑梅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螺丝椒共购进4筐(30公斤),货值15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蒲州淑梅菜店购进该批次螺丝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对产品区进行全面排查。
该店于2023年9月20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1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1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蒲州淑梅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螺丝椒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原因如下:该企业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六、永济市蒲州西厢丰岗鲜菜店销售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蒲州西厢丰岗鲜菜店销售的辣椒,购进日期为2023年8月9日,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济市蒲州西厢丰岗鲜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辣椒共购进1筐(10公斤),货值5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蒲州西厢丰岗鲜菜店购进该批次辣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对产品区进行全面排查。
该店于2023年9月20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1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1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蒲州西厢丰岗鲜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原因如下:该企业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七、永济张盼水果店销售的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张盼水果店销售的橘子,购进日期为2023年8月10日,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济张盼水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橘子共购进20斤,货值30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张盼水果店购进该批次橘子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对产品区进行全面排查。
该店于2023年10月12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1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1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张盼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橘子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原因如下:该企业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八、永济市韩阳俊岭便民店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韩阳俊岭便民店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为2023年8月23日,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济市韩阳俊岭便民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生姜共购进8斤,货值8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韩阳俊岭便民店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对产品区进行全面排查。
该店于2023年10月17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1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27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韩阳俊岭便民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原因如下:该企业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九、永济市鲜之蔬蔬果店销售的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鲜之蔬蔬果店销售的橘子,购进日期为2023年8月22日,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济市鲜之蔬蔬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橘子共购进40斤,货值32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鲜之蔬蔬果店购进该批次橘子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对产品区进行全面排查。
该店于2023年11月9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4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0月7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鲜之蔬蔬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橘子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原因如下:该企业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十、永济市萍子菜摊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萍子菜摊销售的芹菜,购进日期为2023年8月22日,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济市萍子菜摊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芹菜共购进10斤,货值2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萍子菜摊购进该批次芹菜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对产品区进行全面排查。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该菜店于2023年10月24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27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2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萍子菜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6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0元。
十一、永济市韩阳彬彬鲜菜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韩阳彬彬鲜菜店销售的姜,购进日期为2023年8月24日,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济市韩阳彬彬鲜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姜共购进20斤,货值22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韩阳彬彬鲜菜店购进该批次姜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积极配合调查,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对产品区进行全面排查。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该菜店于2023年11月22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27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韩阳彬彬鲜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3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20元。
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