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金融机构信息联络员管理要求》的通知
各镇(街道)、各金融机构:
为全力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工作,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建立健全防范金融风险长效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监管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条例。
第一条:信息联络员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金融事业;
(三)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无吸毒,赌博等恶习,无不良行为记录,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四)遵纪守法,秉公办事,清正廉洁,公正踏实;
(五)熟悉本地情况,群众基础好;
(六)服从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条:信息联络员管理规范
(一)新发展信息联络员需报备金融服务中心;
(二)每月对所辖信息联络员进行排查,15日报送金融风险线索情况统计表;
(三)对于聘请的信息联络员要签订双方责任协议,并在显著位置悬挂授权牌;
(四)对信息联络员进行定期业务培训和规范化管理;
(五)原则上村干部不能担任信息联络员;
(六)不允许多家金融机构聘请同一人担任信息联络员;
(七)对于解除授权协议的信息联络员要第一时间在镇(街道)、村(社区)进行公示,并签订不再开展业务承诺书;
(八)对无资质无授权的信息联络员进行清查清退,并进行公示。
第三条:信息联络员基本原则
(一)严禁以信息联络员名义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民间融资、借贷等违规、违法活动。
(二)严禁向群众收取任何手续费、劳务费、好处费等;
(三)严禁代客户保管存折、存单、银行卡等物品;
(四)严禁直接接触现金;
(五)严禁传播虚假金融信息和不实言论;
(六)严禁发生案件后隐瞒不报,掩盖违规事实真相。
永济市金融服务中心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