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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23-12-26 09:15 信息来源: 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本页

  近期,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市9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济市开张镇枣圪塔村海全生鲜超市销售的大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开张镇枣圪塔村海全生鲜超市销售的大葱,购进日期为2023年8月10日,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永济市开张镇枣圪塔村海全生鲜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大葱从永济市北城尉风琴蔬菜批发店购进,共购进23斤,货值34.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开张镇枣圪塔村海全生鲜超市在购进该批次大葱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的大葱进行召回,对产品区进行全面排查。

  该超市于2023年9月14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0月25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13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开张镇枣圪塔村海全生鲜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超市不予行政处罚。(原因如下:该超市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二、永济市开张镇黄营建军综合商店销售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开张镇黄营建军综合商店销售的鸡蛋,购进日期为2023年8月9日,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永济市开张镇黄营建军综合商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鸡蛋从王小红手上购进,共购进90斤散鸡蛋、20盘鸡蛋,货值902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开张镇黄营建军综合商店在购进该批次鸡蛋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的鸡蛋进行召回,对产品区进行全面排查。

  该店于2023年10月10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1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1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开张镇黄营建军综合商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商店不予行政处罚。(原因如下:该商店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三、永济市老九蔬菜批发店销售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老九蔬菜批发店销售的辣椒,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19日,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永济市老九蔬菜批发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辣椒从永济市贝优蔬菜批发部购进,共购进20斤,货值5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老九蔬菜批发店在购进该批次辣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的辣椒进行召回,对产品区进行全面排查。

  该店于2023年11月8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1月22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0月2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老九蔬菜批发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蔬菜店不予行政处罚。(原因如下:该批发店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四、永济市朝阳水果店销售的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朝阳水果店销售的芒果,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4日,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永济市朝阳水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芒果从永济市小江水果批发部购进,共购进11.7斤,货值117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朝阳水果店在购进该批次芒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的芒果进行召回,对产品区进行全面排查。

  该店于2023年10月14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1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0月1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朝阳水果店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水果店不予行政处罚。(原因如下:该水果店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五、永济市城东张红水果店销售的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城东张红水果店销售的芒果,购进日期为2023年8月中旬,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永济市城东张红水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芒果从西安市未央区雨润农贸市场购进,共购进30斤,货值30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朝阳水果店在购进该批次芒果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的芒果进行召回,对产品区进行全面排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该店于2023年10月12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1月2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0月7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城东张红水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水果店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六、永济市彩风蔬菜店销售的长豆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彩风蔬菜店销售的长豆角,购进日期为2023年8月23日,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永济市彩风蔬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长豆角从北郊农户手上购进,共购进6斤,货值24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彩风蔬菜店在购进该批次长豆角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的长豆角进行召回,对产品区进行全面排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该店于2023年10月20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1月2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2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彩风蔬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蔬菜店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600元;2、没收违法所得6元。

  七、永济市开张联购生活购物中心销售的油茶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开张联购生活购物中心销售的油茶生产企业为永济市虞乡镇南梯建红炒面粉加工部,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19日,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济市开张联购生活购物中心进行调查。经查,永济市开张联购生活购物中心于2023年7月21日和2023年7月30日在永济市虞乡镇南梯建红炒面粉加工部购进油茶(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19日)70袋,现金支付了207元。该油茶零售价格3.5元/袋,于2023年9月12日之前就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总金额245元,共获利38元。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开张联购生活购物中心在购进该批次油茶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对产品区进行全面排查。

  该超市于2023年10月11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1月6日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1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开张联购生活购物中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免于处罚。(原因如下:该超市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三)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济市虞乡镇南梯建红炒面粉加工部进行调查。经查,永济市虞乡镇南梯建红炒面粉加工部分别在2023年7月1日、2023年7月19日、2023年7月28日生产了三批次的油茶,共计290袋(300克/袋),在这三批次油茶里共添加了100克的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分别在2023年7月6日、2023年7月7日、2023年7月14日、2023年7月21日、2023年7月23日、2023年7月30日、2023年8月1日将上述三批次油茶销售给了临猗县庙上供销合作社综合批发部、永济市卿头镇家福乐购物广场、永济市开张联购生活购物中心这三家经销商,售价共计840元。涉案的三批次油茶在上述经销商的营业场所内均已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错误使用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油茶中不能使用山梨酸钾。整改措施: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后坚决不再使用山梨酸钾用作防腐剂。

  该作坊于2023年9月21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1月8日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13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虞乡镇南梯建红炒面粉加工部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油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作坊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840元;

  没收违法生产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900克);

  罚款人民币3500元。

  八、永济市开张联购生活购物中心销售的素泡椒牛板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开张联购生活购物中心销售的素泡椒牛板筋生产企业为四川逗仔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5日,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检验,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济市开张联购生活购物中心进行调查。经查,永济市开张联购生活购物中心于2023年7月27日在运城经济开发区王强副食批发部购进素泡椒牛板筋(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5日)1箱/2包/5斤,共计10斤,进价7元/斤,售价13.5元/斤,进货总金额70元,于2023年9月10日向运城经济开发区王强副食批发部退货一批重3.8斤的素泡椒牛板筋(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5日),退货总金额26.5元,获利40.3元。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开张联购生活购物中心在购进该批次素泡椒牛板筋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对产品区进行全面排查。

  该超市于2023年10月11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1月6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1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开张联购生活购物中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免于处罚。(原因如下:该超市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九、永济市虞乡镇洗马利民蛋糕店生产的槽子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虞乡镇洗马利民蛋糕店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2日的槽子糕,经中谱检测技术(山西)有限公司检测,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济市虞乡镇洗马利民蛋糕店进行调查。经查,永济市虞乡镇洗马利民蛋糕店经营者李耀武在2023年8月底接到河津城南瑞玲副食批发部的电话订单,于2023年9月2日生产了8箱(550g/袋,6袋/箱)槽子糕,每箱售价40元。李耀武于2023年9月5日将其中5箱槽子糕交给送货员程英杰,由程英杰将该产品送往河津,并带回货款现金200元。李耀武于2023年9月5日将2箱槽子糕(12袋)送往永济市虞乡镇洗马选学商店,陶选学支付货款80元,因销量不好故退货9袋,退货款60元现金,总收货款20元,剩余1箱和退货的9袋槽子糕没有销售,被李耀武一家自用。综上,涉案产品总货值32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220元。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日在经销商河津城南瑞玲副食批发部和永济市虞乡镇洗马选学商店张贴了《召回公告》,截至目前没有召回到涉案产品。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经营者李耀武在调试面糊时,按照比例用秤称量好脱氢乙酸钠,在操作中撒出去了一些后没有重新称量,凭经验直接补充了一些导致脱氢乙酸钠过量。整改措施: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每一环节都按照要求操作,不能存在侥幸心理。

  该作坊于2023年11月2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11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虞乡镇洗马利民蛋糕店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槽子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作坊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20元;

  2、罚款人民币2100元。

  十、永济市虞乡镇翠霞水果干果店销售的桔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虞乡镇翠霞水果干果店销售的桔子,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14日,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济市虞乡镇翠霞水果干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桔子从永济市小江水果批发部购进,共购进15kg,货值12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虞乡镇翠霞水果干果店在购进该批次桔子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的桔子进行召回,对产品区进行全面排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索取并保存相关资质票据。

  该店于2023年12月4日提交整改报告,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4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虞乡镇翠霞水果干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桔子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该店免于处罚。(原因如下:该店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