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信息索引号 | 发布时间 | 2023-06-15 | |||
发布机构 | 永济市自然资源局 | 文号 | |||
主题词 | 体裁 |
一、背景依据
为切实做好我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强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各类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山西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晋发〔2019〕35号)、《山西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晋国土空规办〔2022〕3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开展永济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二、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的意义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对总体规划提出的战略定位、目标指标、空间格局、底线管控、资源保护、支撑体系等内容在特定区域、领域的细化、落实与支撑;同时又是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特定功能空间细化安排后传导至详细规划的载体。
三、建立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
永济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分“资源保护利用、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城乡发展、公共安全”5大类32个专项,涉及12个部门。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要纳入我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各行业部门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它空间类专项规划;未列入本次目录清单的空间类专项规划(各部门的发展建设规划不纳入清单管理范围),不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管理。
四、统一规划编制技术标准
(一)要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开展编制,底图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提供。
(二)用地分类、编制规程、制图规范和数据库标准应当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和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及相关管理规定。
(三)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要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统筹推进,保持规划期限一致性,起止年限为2021年—2035年。
(四)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批准后,数字化成果纳入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
五、专项规划编制和合规性审核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成果向审批机关报批前,由市自然资源局进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规性及“一张图”衔接性审查,重点审查专项规划是否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三条控制线管控要求,其他目标定位及管线综合要求。建设标准等内容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市自然资源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出具合规性审查同意意见,作为规划报批要件,由组织编制的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批,未开展审查或者经审查有冲突的,不得报批。
六、时间安排
基础设施类、公共设施类、公共安全类专项规划,原则上在2024年3月底前完成,资源保护利用类、城乡发展类专项规划原则上在2024年12月底完成,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