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济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信息索引号 | 发布时间 | 2023-01-30 | |||
发布机构 | 永济市司法局 | 文号 | |||
主题词 | 体裁 |
《永济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共7章35条,内容突出对政府合同从磋商起草、签订履行到备案归档等全流程实行全面监管。政府合同实行承办单位负责制,采取全程留痕、合法审查、履约监管等管理措施,实现政府合同签订事前风险防范、事中风险控制、事后法律补救。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7条(1-7)。主要说明制定的意义、依据,明确政府合同的概念及管理原则,并列举了政府合同的具体类型和禁止性规定。
第二章:磋商与起草,共5条(8-12)。主要规定了承办单位在合同磋商与起草阶段应履行的主要职责,并对合同一般应具备的条款内容进行了列举说明。
第三章:合法性审查,共8条(13-20)。明确政府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的合同不得签订。其中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需经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其他政府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的法制机构、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部门或法律顾问负责合法性审查,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签订与履行,共7条(21-27)。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形成合同正式文本。合同正式文本由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同时规定了政府合同在履约过程中产生纠纷、内容变更、违约等情形的应对措施。
第五章:备案与归档,共4条(28-31)。明确政府合同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规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以及其他部门满足相关条件签订的合同,必须报市司法局备案存档。
第六章:责任追究,共2条(32-33)。主要规定了泄密、违规违纪处理等方面内容。
第七章:附则,共2条(34-35)。主要规定了参照本《办法》执行的情形及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