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济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信息索引号 | 1408810058/2023-00726 | 发布时间 | 2023-10-27 | ||
发布机构 | 永济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主题词 | 其他 | 体裁 | 其他 |
为规范永济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检举、控告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永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全市投诉举报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各镇(街道)、市直各单位不能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义务的,可向永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投诉举报,地点:永济市市府西街4号 永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务公开办),联系电话:0359-8023336。
第二条 投诉举报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等形式进行。对举报人反映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方面的问题,政务公开办负责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审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第三条 投诉举报内容:
(一)拒绝办理依申请公开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办理依申请公开不规范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应做好举报事项的记录和保密工作:
(一)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证件信息、联系方式;
(二)被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
(三)举报事项和有关请求。
第五条 对于能够当场处理的,应立即进行组织协调,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于问题复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同意并告知举报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六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酌情回复:
(一)没有明确被投诉举报人或者投诉举报内容无法核实的;
(二)同一投诉举报事项已经按程序办理的;
(三)有关投诉举报事项已经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正在办理的;
(四)其他不属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投诉举报受理范围的情形。
第七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