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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

发布时间:2023-10-23 08:49 信息来源: 永济市教育局 【字体: 打印本页

  一、关于举办者

  (一)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经审计机构确认具备办学出资能力。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办学。

  二、关于办学经费

  (二)具备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凡举办高中阶段以上层次的民非机构办学启动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凡举办高中以下层次的民非机构办学启动资金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度的40%,同时需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

  民非机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办学风险保证金。实施高中阶段及以上层次的民非机构,风险保证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实施高中以下层次的民非机构,风险保证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保证金的提取按照《山西省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提取和管理办法》执行。风险保证金须存入有监管协议的银行。

  三、关于办学场所

  (三)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办学用房须提供消防行政许可手续和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安全合格证明;有食堂的民非机构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校舍包括教室、图书室、学校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总使用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教学面积不少于校舍建筑总面积80%。民非机构租用和自有场地必须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租赁期或使用期不少于3年,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办学场所不得为居民住宅、地下室和其它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以学龄前幼儿为招生对象的民非机构校舍楼层不得超过3层。各中小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租赁或借用给民非机构办学。

  四、关于设备设施

  (四)民非机构须自行购置和配备与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五、关于决策机构

  (五)民非机构应当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机构董事会。机构董事会一般由3人以上(奇数)组成,其中三分之二应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董事长1人。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负责人)担任。

  六、关于专职负责人

  (六)民非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校长(负责人)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和3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历,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中级以上职称,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管理工作。

  七、关于专职管理人员

  (七)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有3年以上教育或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从业资格证书。民非机构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3人,其中教学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八、关于专(兼)职教师

  (八)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的具备教师资格和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专职教师不得低于5人,且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开设的每个项目至少应配备1名以上专职把关教师;每门课程应配备1名以上的专任教师。

  (九)民非机构应当与聘任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

  九、有车辆接送学生的机构

  必须出具学生专用校车接送的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