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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张清单”编制总体情况

发布时间:2023-08-15 15:26 信息来源: 永济市水利局 【字体: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发布时间 2023-08-15
发布机构 永济市水利局 文号
主题词 体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和创优法治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我单位编制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即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首次轻微违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三张清单”)的有关工作汇报如下: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我市水事活动从轻减轻处罚、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及“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细化和明确,是进一步优化涉水营商环境,更大程度促进水利事业持续发展的务实举措。在相关法律法规有单独规定时,依据该规定作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首次轻微违法免予处罚;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单独规定时,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首次轻微违法免予处罚。

指导原则

合法性原则。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 水行政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要严格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依据。
合理性原则。从轻处罚、减轻处罚、首次轻微违法免予处罚的具体情况的确定,做到合理、恰当和适度。
严格程序原则。对于违反水利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或条例程序执行。符合相关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首次轻微违法免予处罚。相关案件的处置,必须符合行政执法案件审核工作的要求。

适用范围与条件

“三张清单”适用于永济市水利行政执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张清单”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山西省水利厅、运城市水务局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修订以及执法实践适时予以调整。

推行方式

采取预警提示。在法定范围内给予执法相对人自我纠错的空间,对非因主观故意的过错行为,采取预警、提醒等方式帮助执法对象特别是企业及时纠错改正,在社会商誉、资格认定、优惠政策享受等方面不受影响,确保企业不因小过失而贻误大发展。
实施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对从轻减轻处罚和首次轻微违法免予处罚的一般违法行为,充分运用政策辅导、行政建议、警示告诫、规劝提醒、走访约谈等柔性措施,加大对企业的行政指导力度,促进涉水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附件:1.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2.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3.首次轻微违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永济市水利局

2023年5月11日

附件三

首次轻微违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2

对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3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责令限期缴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

【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5

地下工程建设应当于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而未备案的,或者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定期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而未报送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补报

【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地下工程建设应当于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而未备案的,或者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定期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而未报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6

以监测、勘探为目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

【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以监测、勘探为目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封井或者回填,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封井或者回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7

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用水单位用水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

责令限期整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用水单位用水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8

在线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

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线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