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农机行政许可、农机执法、农机事故责任认定权力清单
发布时间:2023-08-07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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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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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农机行政许可、农机执法、农机事故责任认定 权力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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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事项 | 处罚依据 | 权利科室 |
1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三十一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责令改正,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 永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2 |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 5倍以下罚款。 2.《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 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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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一款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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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 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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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2.《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未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无证驾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处100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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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 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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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纠正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 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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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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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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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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