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永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济市建成区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文件文号]: | 永政办规发〔2023〕2号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3年06月21日 | [状态] : | 两年 |
(永政办规发〔2023〕2号)
各街道,市直各有关单位,永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永济市建成区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济市建成区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成区自建房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山西省“四办法一标准”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成区东起东外环路,西至黄河大道以西1000米;南起中条山以北,北至运风高速公路。具体包括永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北街道七社村、赵伊村、赵杏村、晓朝村;城西街道小张村、李店村、北王村、庄子村、水峪口村;城东街道四冯村、孙李村、榆林村、赵坊村。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市建成区宅基地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以下统称“建成区自建房”)的规划建设管理。
第四条 建成区自建房坚持满足自住需求,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地域特色、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自建房管理坚持简单易行、便民利民、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优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二章 宅基地规划申请审查
第五条 建成区自建房规划审批实行宅基地审批与建房规划审批合并办理,以户为单位申请、组级讨论公示、村级审查、各街道办事处审批,按照《永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永政办发〔2021〕30号)实施。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委托各街道办事处实施建成区自建房规划审批。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各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对建成区自建房规划申请进行初审并提供审批手续办理指导或者代办服务。
第七条 建成区自建房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第八条 新申请宅基地规划审批的,应当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市农业农村局提供的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第九条 对原有合法宅基地上村民住房规划审批,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管控要求,应当符合街道办事处有关农村自建房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建筑风貌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条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四至及建房位置。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十一条 建成区自建房应当在已取得的宅基地上建设,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绿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要求,原则上不超过3层。沿街自建房严格按照《永济市沿街自建房规划方案》进行建设,村民宅基地位于城市重要地段和历史风貌街区,其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且层数、高度、色彩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第十二条 已纳入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村民住宅,需维修加固的,按原层数、原面积和历史建筑景观风貌要求维修加固。属于文物保护建筑和控制性保护建筑范围内的危房改建,应当书面征得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永济市处于8度抗震设防烈度区域,自建房的结构应采取圈梁、构造柱等措施保证房屋整体性,满足抗震性能,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屋面工程等施工质量必须符合相关验收规范。
第十四条 大力推广装配式技术,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和太阳能光热、光伏等绿色建筑技术。房屋建筑必须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新型节能环保材料,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夹芯层或复合保温层的彩钢板建筑材料。
第十五条 具体建房标准执行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J04/T416-2020《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住房技术指南(标准)》。
第四章 建设程序
第十六条 建成区自建房建设程序
(一)建房人新申请宅基地建房及在原有合法宅基地上建房的均应向辖区街道办事处提交《建成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见附件1)、《建成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见附件2)。
(二)各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对建房人取得房屋建设用地和规划进行审批,出具审批意见,沿街自建房审批手续抄报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三)建房人根据《建成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填写《建成区自建房承诺书》(见附件3),自行聘请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公司、施工单位、监理公司进行施工图纸设计和施工监理,并参照《山西省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施工合同(试行)》签订书面合同(见附件4)。
(四)建房人填写《建成区自建房屋开工登记表》(见附件5),报各街道办事处登记,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实地查看复核,并出具审批意见。沿街自建房由街道办事处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实地查看复核,根据《永济市沿街自建房规划方案》出具审批意见。
(五)施工方按照设计图、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
(六)建房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进行房屋竣工验收,并填写《建成区自建房竣工验收表》(见附件6),报各街道办事处存档。
(七)建房完工后应当及时申请街道办事处验收,街道办事处要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并出具《建成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表》(见附件7)。
(八)通过验收的房屋,由建房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七条 建成区内宅基地之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建筑许可、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监理、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监督管理要求。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建房人对自建房的质量负责,不得无图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标准图集)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及危害公共安全的彩钢板建(构)筑物。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对正在建设的城中村内自建房是否符合申报审批要求的情况,实施事中监督和日常检查。市住建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街道办事处对沿街自建房开展事中监督和日常检查工作。被检查者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妨碍和阻扰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条 建成区自建房管理涉及办事处、住建、自然资源、行政审批、农业农村、供水、供电等多部门职责,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协作。街道办事处承担城中村内自建房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社区、网格员、村委、居民小组“探头”和“吹哨”作用;市住建局承担建成区沿街自建房建设管理主体责任。在发现自建房违法建设行为后,街道办事处和市住建局按照主体责任协调相关单位,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制止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村民自建房管理工作,实现全过程日常监管和质量安全管理。建立村民自建房建设档案,做好放线、核样工作,加强施工期间的监督和质量、安全管理,并组织做好村民自建房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成区内宅基地之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活动,按照相关规定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审批,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负责查处。
第二十三条 对占用红线、涉及土地违法的行为由市自然资源局依法查处。对未经审批私自建设的,不予办理确权登记及不动产证。
第二十四条 建成区各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制定宅基地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从房屋安全和村容村貌角度引导村民在自建房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中不宜采用彩钢板作为房屋建筑材料;协助村民办理房屋建设有关手续;对房屋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两层以下(含两层)、跨度小于6米的,可通过各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免费选用《运城市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施工通用图集》第三册。
第二十六条 住建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建筑师、规划师等专家和技术骨干对村民自建房质量进行义务指导,不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建筑工匠等开展培训,提升自建房安全性和建筑品质。
第二十七条 新闻媒体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建成区自建房管理的宣传,提高村民依法建房意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