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永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的通告 | ||
[文件文号]: | 永政规发〔2023〕1号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3年02月22日 | [状态] : | 长期 |
(永政规发〔2023〕1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运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20〕4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决定对我市建筑垃圾处置进行统一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土方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二、本通告适用于永济市城区范围建筑垃圾的分类、排放、运输、中转、倾倒、消纳、回填、再生利用等处置活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
四、永济市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实行特许经营,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实行谁产生谁付费、谁处置谁受益的原则。
五、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具有建筑垃圾主管部门签发的相关证件,运输时间为22时至次日6时,对渣土运输车辆闯禁、闯红灯、超载、超速、遮挡污损号牌、非法安装射灯等交通违法行为以及未取得建筑垃圾清运相关证件的车辆,将由住建、公安交警、治超等部门依法严格处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依法调查处理,反馈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0359-8022612。
七、对违反本通告,有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市住建局作为我市建筑垃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垃圾特许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保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逐年提高;负责依法查处建筑垃圾私拉乱运、随意倾倒等违法行为;负责依法查处运输车辆违法使用准运手续的行为。
为维护永济市城区建筑垃圾清运秩序,市住建局与公安交警、治超、交通等部门采取联合执法,保障交通安全,加强综合治理,共同推进永济市城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九、本通告自2023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告由市住建局负责解读
永济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