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济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索引号 | 1408810058/2023-00048 | 发布时间 | 2023-02-22 | ||
发布机构 | 永济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永政发〔2023〕4号 | ||
主题词 | 综合政务 | 体裁 | 永政发 | ||
政策咨询 | 市司法局法制办 | 电话 | 0359-8894081 |
各镇(街道),市直各有关单位,永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永济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济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济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市人民政府决策的法治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运城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运政发〔2023〕4号)等规定,结合永济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程序,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劳动就业、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等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决策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下列事项,不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各类工作报告;
(二)向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函件;
(三)提请市人民政府会议审议的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安排事项;
(四)议事协调机构成立、撤销及人员调整事项;
(五)机关内部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目标管理责任书、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工作要点、考核结果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实行双重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分别由决策事项承办部门(以下简称“决策承办部门”)的法制审核机构和市司法局进行。
决策承办部门法制审核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工作,重点审查决策主体的权限、决策事项草案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履行决策程序情况等内容,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初审。
决策事项草案在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前,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决策需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后,由本单位法制审核机构或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初审,通过后报请决策承办部门集体讨论。决策承办部门集体讨论通过后,将决策事项草案及相关材料呈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决策承办部门报送合法性审查应向市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事项草案送审稿;
(二)起草说明,包括决策必要性、依据、制定过程、主要内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评估论证结论等;
(三)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等规定文本及其对照表;
(四)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及其研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或者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说明;
(五)决策承办部门法制审核机构或公职律师和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合法性初审意见;
(六)决策承办部门领导集体讨论情况;
(七)决策事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在报送前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八)根据审查需要,要求决策承办部门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决策承办部门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司法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完善。决策承办部门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送。
第八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第九条 合法性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根据实际需要,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到相关单位进行实地调查研究;
(二)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市司法局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并提出法律意见,必要时可以听取相关领域专家意见。
第十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不少于7个工作日。
审查所需材料如需补充和完善的,审查时限自决策承办部门完整提交补充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市司法局对决策事项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出具相应书面审查意见:
(一)符合法定权限、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的,出具决策事项草案合法的审查意见;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出具决策事项草案不合法的审查意见;
(三)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出具对决策事项草案部分修改的审查意见;
(四)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严重不符合规定的,出具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审查意见。
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市司法局可以明示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 市司法局应当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合法性审查意见应经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反馈决策承办部门,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部门在拟订决策事项草案时,可以邀请市司法局提前介入,参与决策事项前期工作。市司法局在参与期间所提供的有关修改意见建议,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为合法或已明示法律风险的,由决策承办部门提请决策机关审议。
决策事项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决策机关审议。
合法性审查意见为部分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并在提请审议时就合法性审查情况作出说明,同时向审查部门进行反馈。
决策承办部门因特殊原因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审议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五条 参与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市司法局出具的审查意见,仅供市人民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与市司法局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查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合法性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市司法局应当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内部运行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审查资料档案,定期向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汇报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市司法局未按照规定履行合法性审查工作程序或者履行合法性审查工作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决策承办部门未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送审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的,对负有责任的决策承办部门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按照本规则进行决策的探索性改革事项,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程序决策、执行,且尽职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或者减轻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各镇(街道)、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规则由永济市司法局负责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