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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北街道权责清单目录(97项)

发布时间:2022-12-14 19:26 信息来源: 永济市城北街道办事处 【字体: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发布时间 2022-12-14
发布机构 永济市城北街道办事处 文号
主题词 体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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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事项
名    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强制 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 1.动议阶段责任:在非常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提出采取解决措施建议;
2.报批阶段责任:建议措施上报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如遇十分紧急情况,可以先行强制采取非常紧急措施,规定时间内补办报批程序;
3.执行阶段责任:经批准后,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如遇到阻拦和拖延,依法组织强制实施,实施后,要将采取非常紧急强制措施施行情况报县级防汛指挥部;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应当采取非常紧急措施而未采取,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未经批准擅自采取非常紧急措施的;
3.有获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强制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 第十四条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本辖区动物防疫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2.通知阶段责任:在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前,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准备;
3.实施阶段责任:按照实施方案要求,依法实施强制免疫;
4.处理阶段责任:对不接受强制免疫的,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5.监督管理责任:强化对本辖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未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强制免疫实施方案,或强制免疫工作不力的;
2.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强制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1.建立机制责任: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2.决定阶段责任: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人员疏散决定,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县级相关部门报告;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应当采取疏散措施而未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未建立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征收 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
《山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1.受理阶段责任:根据《山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取得抚养费征收相关文件并公示;
2.审查阶段责任:对超生情况进行调查,核定应缴金额,上报县级相关部门;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开具缴款通知书;
4.收款阶段责任:根据缴交凭证开具收款票据;
5.送纳阶段责任:按规定将收款票据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征收义务人履行缴交义务;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征收征用的;
2.因行政征收征用造成相对人损失未给予补偿的;
3.随意改变行政征收征用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征收征用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实施行政征收过程中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 行政给付 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资格确认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确认、救助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确认、救助的;
3.擅自增设、变更受理、审核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 行政给付 就业援助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
4.实施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的;
3.办理情况未及时告知当事人的;
4.擅自增设、变更受理、审核程序、条件的;
5.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 行政给付 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的优待办理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照法定程序,对相关当事人执行优待;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决定的;
3.未及时按照决定兑现优待的;
4.擅自增设、变更受理、审核程序、条件的;
5.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 行政给付 组织实施老年人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照法定程序,对相关当事人执行救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救助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救助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 行政裁决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3.裁决阶段责任:在法定权限内,依据审查结果先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作出裁决决定;
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和当事人落实裁决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确认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登记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登记的;
3.擅自增设、变更受理、登记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确认 兵役登记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1.组织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设立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并填写《兵役登记表》;
2.确认阶段责任: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除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
3.报批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报县级兵役机关批准;
4.告知阶段责任:经县级兵役机关批准,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征公民没有登记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予以登记的;
3.擅自增设、变更登记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确认 生育服务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登记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登记的;
3.擅自增设、变更受理、登记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奖励 渔业工作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条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明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审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交领导集体审议;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
5.公示阶段责任: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公共媒体或者官方网站公示;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表彰文件,召开表彰会,送达并信息公开;
7.事后监督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取消奖励;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
2.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
3.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奖励 残疾人工作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明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审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交领导集体审议;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
5.公示阶段责任: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公共媒体或者官方网站公示;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表彰文件,召开表彰会,送达并信息公开;
7.事后监督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取消奖励;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
2.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
3.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奖励 森林保护工作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二条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明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审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交领导集体审议;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
5.公示阶段责任: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公共媒体或者官方网站公示;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表彰文件,召开表彰会,送达并信息公开;
7.事后监督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取消奖励;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
2.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
3.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奖励 土地管理工作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条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明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审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交领导集体审议;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
5.公示阶段责任: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公共媒体或者官方网站公示;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表彰文件,召开表彰会,送达并信息公开;
7.事后监督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取消奖励;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
2.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
3.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调解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第七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调解阶段责任:召集双方当事人,并经过举证、质证等法定程序,作出调解意见,当事人不认可调解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调解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调解的;
3.未按法定程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调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调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调解阶段责任:召集双方当事人,并经过举证、质证等法定程序,作出调解意见,当事人不认可调解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调解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调解的;
3.未按法定程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调解 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调解阶段责任:召集双方当事人,并经过举证、质证等法定程序,作出调解意见,如当事人不认可调解意见,可以向上级矛盾纠纷调解机构或人民法院起诉;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调解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调解的;
3.未按法定程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调解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二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调解阶段责任:召集双方当事人,并经过举证、质证等法定程序,作出调解意见,如当事人不认可调解意见,可以向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调解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调解的;
3.未按法定程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调解 侵害个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调解阶段责任:召集双方当事人,并经过举证、质证等法定程序,作出调解意见,如当事人不认可调解意见,可以向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起诉;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调解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调解的;
3.未按法定程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2 其他权力 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十三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
4.转报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申请材料报送县级相关部门核准;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的;
3.擅自增设、变更受理、审核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3 其他权力 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
4.转报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申请材料报送县级相关部门核准;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的;
3.擅自增设、变更受理、审核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4 其他权力 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
4.转报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申请材料报送县级相关部门核准;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的;
3.擅自增设、变更受理、审核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5 其他权力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
4.转报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申请材料报送县级相关部门核准;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的;
3.擅自增设、变更受理、审核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6 其他权力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
4.转报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申请材料报送县级相关部门核准;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的;
3.擅自增设、变更受理、审核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 其他权力 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木的采伐许可审核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转报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申请材料报送县级相关部门核准;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受理、批准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 其他权力 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级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受理、批准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 其他权力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级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受理、批准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0 其他权力 乡、村庄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规划许可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
4.转报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申请材料报送县级相关部门核准;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的;
3.在县级部门核准后,未及时告知申请人的;
4.擅自增设、变更受理、审核程序、条件的;
5.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1 其他权力 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申请的审核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
4.转报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申请材料报送县级相关部门核准;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的;
3.擅自增设、变更受理、审核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2 其他权力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级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的;
3.擅自增设、变更受理、审核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3 其他权力 农村五保对象入敬老院批准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级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受理、批准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4 其他权力 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申请 《光荣院管理办法》第八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
4.转报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申请材料报送县级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的;
3.在县级部门核准后,未及时告知申请人的;
4.擅自增设、变更受理、审核程序、条件的;
5.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5 其他权力 社会救助对象审核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三十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八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入户调查、评议、审核、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核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6 其他权力 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
4.转报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申请材料报送县级相关部门核准;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的;
3.在县级部门制证后,未及时颁发给申请人的;
4.擅自增设、变更受理、审核程序、条件的;
5.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7 其他权力 再生育子女审批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受理、批准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8 其他权力 新建、改建乡道用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1.规划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新建、改建乡道用地规划意见;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用地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规划方案;
3.转报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规划方案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因本项权力运行造成其他部门、单位、公民经济和财产损失未补偿的;
2.审查过程不符合规定程序的;
3.未经批准擅自执行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9 其他权力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七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按规定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是否准予转报的决定;
4.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县级相关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的;
3.擅自增设、变更受理、审核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0 其他权力 种苗造林补助费的受委托给付 《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六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退耕面积、树种、成活率及资金进行计算;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给付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级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给付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给付的;
3.擅自增设、变更受理、给付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1 其他权力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 第八条 第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落实农田管理保护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并按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污染的要及时处理并报告县级相关部门;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在基本农田保护中不作为或处置不力的;
2.未按规定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的;
3.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2 其他权力 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1.检查阶段责任:按规定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受理举报后,及时组织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不作为或工作不力的;
2.未按规定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的;
3.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3 其他权力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的责令退回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1.调查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明材料;
2.转报阶段责任:需要责令退回建设用地的,应当报请县级相关部门批准;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发现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不予制止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4 其他权力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1.检查阶段责任:按规定对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不力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5 其他权力 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1.组织阶段责任: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监督工作不力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6 其他权力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督检查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 第二十三条 1.宣传教育责任: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引导畜禽养殖户采取科学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2.监督检查责任:根据需要确定负责监督的工作人员,对畜禽养殖污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制止上报责任:对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对畜禽养殖污染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了不及上报的;
3.因处置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工作中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7 其他权力 农业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三条 1.宣传教育责任: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2.监督检查责任:根据需要确定相应工作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3.制止上报责任:对破坏农业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制定并上报;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对农业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不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破坏农业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了不及时上报的;
3.工作中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8 其他权力 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管理权限,组织有关力量定期不定期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进行处置的;
3.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9 其他权力 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管理权限,组织有关力量定期不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进行处置的;
3.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0 其他权力 民兵工作的组织和监督 《民兵工作条例》第七条 1.组织阶段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辖区内民兵组建、编组、政治工作、军事训练、武器装备、战备执勤等;
2.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管理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民兵工作组织实施不力的;
2.在实施过程中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1 其他权力 计划生育工作监督检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第二十三条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落实流动人口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开展监督检查的;
2.未按规定处置的;
3.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4.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2 其他权力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1.建立制度责任:按照规定程序,研究提出本辖区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方案;
2.组织阶段责任:组织建立健全船舶安全责任制、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未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的;
2.在履行权力运行时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3 其他权力 宗教事务管理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 1.建立机制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宗教事务活动必要的工作机制及应急处置措施;
2.监督管理责任:监督管理宗教事务活动按照相关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
3.应急处置责任:按照应急处置有关规定,针对宗教事务活动出现的紧急情况进行处置,并上报县级相关部门;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涉及本项行政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对辖区内宗教事务活动应当进行监管而不监管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工作,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4 其他权力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农民负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三条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对农民负担情况组织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中不作为或处置不力的;
2.未按规定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的;
3.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5 其他权力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三条 第九十五条 1.监督检查责任:发现村民委员会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向农民筹资筹劳的,以及违反村务公开法定要求的开展调查;
2.调查处理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情形一经查实,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行为不予制止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责令改正措施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6 其他权力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1.调查阶段责任:对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件进行调查取证;
2.处理阶段责任: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批评教育;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发现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采取措施的;
2.在采取措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7 其他权力 对未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责令改正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1.检查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未依照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新消息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8 其他权力 对五保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及终止供养服务协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1.检查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
2.处置阶段责任: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终止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9 其他权力 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
1.调查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包括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明材料;
2.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发现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不采取措施的;
2.在采取措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0 其他权力 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责令改正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1.调查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包括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明材料;
2.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当事人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发现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不采取措施的;
2.在采取措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1 其他权力 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相关审查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一条 1.准备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2.体检阶段责任:根据县级征兵办公室要求,组织预定征集人员到制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及进行政审;
3.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管理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列入预定征集对象的;
2.对符合条件的未列入预定征集对象的;
3.未按规定程序组织体检或政审的;
4.在实施过程中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2 其他权力 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及事故应急处理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1.搜寻救助责任:街道渡船发生水上险情后,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搜寻救助;
2.安全检查责任: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并组织落实;
3.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未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的;
2.在履行权力运行时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3 其他权力 学校周边秩序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三条 1.保障安全责任: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不采取有效措施的;
2.在采取措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4 其他权力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1.编制阶段责任: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等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相关部门审查、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报批阶段责任:根据法定审批权限,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规划违背实际,弄虚作假的;
3.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5 其他权力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 1.编制阶段责任: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3.报批阶段责任:根据法定审批权限,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编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
2.规划违背实际,弄虚作假的;
3.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6 其他权力 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 1.编制阶段责任: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3.报批阶段责任:根据法定审批权限,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
2.规划违背实际,弄虚作假的;
3.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7 其他权力 乡、镇总体规划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 1.编制阶段责任: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3.报批阶段责任:根据法定审批权限,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编制总体规划的;
2.规划违背实际,弄虚作假的;
3.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8 其他权力 辖区内近期建设规划制定、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十九条 1.编制阶段责任: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3.报批阶段责任:根据法定审批权限,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
2.规划违背实际,弄虚作假的;
3.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9 其他权力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及公布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八条 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   1.编制阶段责任: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3.报批阶段责任:根据法定审批权限,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编制村庄、集镇规划的;
2.规划违背实际,弄虚作假的;
3.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0 其他权力 编制乡道规划及规划修改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1.准备阶段责任:按照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乡道规划及乡道规划修改意见;
2.编制阶段责任:组织专门人员编制本辖区乡道发展规划,公示并征求意见,会同相关部门、专家进行审议;
3.报批阶段责任:形成本辖区乡道发展规划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4.落实阶段责任:按照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需要修订完善的按程序上报;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1 其他权力 制定植树造林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1.计划阶段责任: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及林业生产实际情况、编制规划提纲充分进行调研,广泛听取相关部门、人员意见;
2.实施阶段责任:加强监督,定期组织审核论证、评审;
3.审查阶段责任:征求意见,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研究制定;
4.公布阶段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编制规划的;
2.规划违背实际,弄虚作假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2 其他权力 组织实施土地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1.准备阶段责任: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土地整理项目;
2.论证阶段责任:做好前期调研工作,组织专家对土地整理项目进行论证;
3.转报阶段责任:将土地整理项目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4.实施阶段责任: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批复的土地整理项目,负责组织实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未进行土地整理项目论证的;
2.未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复的土地整理项目实施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3 其他权力 乡道的建设、养护、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三条 1.组织责任:按照批准的乡道规划及规划修改方案,组织实施乡道建设、养护;
2.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管理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组织实施建设、养护、保护工作不力,造成损失未进行补偿的;
2.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4 其他权力 森林火灾的预防、调查核实、扑救及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九条
1.组织阶段责任:组织辖区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
2.协助工作责任:在森林火灾发生后,协助县级相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的调查核实、扑救及验收工作;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森林防火工作组织不力的;
2.在调查、核实、扑救及验收工作中不作为、不担当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5 其他权力 紧急防汛期组织动员抗洪抢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条
1.组织阶段责任:组织辖区内可动员、可利用力量,及应急物资储备,开展抗洪抢险工作;
2.灾后重建阶段责任:在县级防汛指挥机构领导下,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汛期取土占地、砍伐林木后的土地复垦和林木补种工作;
3.建立机制责任:建立汛期抗洪抢险及灾后重建有效工作机制;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组织汛期抗洪抢险工作不力的;
2.未积极协助土地复垦和林木补种的;
3.未建立汛期抗洪抢险工作机制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6 其他权力 发生洪涝灾害后的救灾减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七条 1.组织阶段责任:组织有生可用力量做好洪涝灾害后的救灾减灾工作;
2.协助工作责任:协助县级有关部门做好洪涝灾害后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地区的各项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组织洪涝灾害后的救灾减灾工作不力的;
2.在灾后重建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有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7 其他权力 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的组织撤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四条 1.准备阶段责任:准备防汛抢险物料,组织汛前检查及地质灾害点巡回检查,撤离险情征兆明显地区的群众;
2.决定阶段责任:组织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防灾工作,因地制宜采取防洪避洪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3.执行阶段责任: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发现险情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发生洪涝灾害和地质灾害后,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生产恢复等救灾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组织群众撤离工作不力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8 其他权力 组织人员调集物资支援灭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 1.组织责任:根据火情和火灾现场指挥部要求,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未按要求组织人员调集物资支援灭火,或者工作不力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9 其他权力 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信息公告、应急防范和抢险救灾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八条    1.信息公告责任: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命令,公告进入临震应急期,做好地震信息公开工作;
2.组织协调责任:会同县级相关部门,组织协调辖区内各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未及时发布公告的;
2.未按照预案要求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0 其他权力 地震灾情后组织抢险及提供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十三条 1.组织阶段责任:协同县级相关部门,组织辖区内有生、可利用力量做好地震灾情后抢险工作并建立临震应急期的检查及应急措施工作机制;
2.报告阶段责任:根据地震灾情发展,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地震灾情上报工作;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组织协调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2.未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上报灾情信息的;
3.处置中有玩忽职守、有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1 其他权力 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
1.组织宣传责任: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及活动;
2.应急演练责任:组织辖区部门及单位进行必要的急救救援演练;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的;
2.未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2 其他权力 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1.检查阶段责任:组织辖区各部门、单位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2.报告阶段责任: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3.应急处置责任:构建地质灾害巡回检查及险情处理工作机制,协同县级相关部门做好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迟报、谎报、瞒报灾情信息的;
2.玩忽职守、履职不力的;
3.未建立工作机制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3 其他权力 发生三类疫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 1.组织阶段责任:在三类疫情发生后,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疫情扩大等措施,同时可紧急调用人员、物资等设备,组织辖区内防疫、净化工作;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2.重大疫情发生后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不当的;
3.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有腐败行为的;
5.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4 其他权力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1.报告阶段责任:当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及时向县级相关部门部门报告;
2.应急处置责任: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按照规定程序,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疫情扩大等措施,同时可紧急调用人员、物资等设备;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2.重大疫情发生后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不当的;
3.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有腐败行为的;
5.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5 其他权力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紧急调集征用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 1.动议阶段责任:当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及时向县级相关部门报告,并提出紧急调集征用动议;
2.执行阶段责任:待县级相关部门批复后,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疫情扩大,同时紧急调用人员、物资等设备;如遇不配合征收工作的行为,可采取强制措施;紧急情况可先行实施,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办理报批程序;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不符合条件实施行政征收征用的;
2.因行政征收征用造成相对人损失未给予补偿的;
3.擅自改变行政征收征用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征收征用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实施行政征收征用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6 其他权力 协助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控制传染病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1.配合责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等;
2.预防责任: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
3.监管责任:加强粪便管理,清理垃圾、污物: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管理,保护饮用水源;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消除病媒昆虫、鼠疫及其他染疫动物;
4.保障责任: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传染病疫情,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2.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3.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7 其他权力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条 第六条
1.宣传阶段责任:协助相关部门有计划地开展艾滋病预防控制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2.转报阶段责任:发现本辖区内艾滋病患者应当立即上报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预防疾病传播;
3.配合落实责任:协助有关部门落实艾滋病综合干预措施,协助落实对艾滋病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2.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3.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传染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8 其他权力 开展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1.计划阶段责任:制定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明确相应岗位人员责任;
2.实施阶段责任:根据应急方案,在突发水污染事故后,积极主动、科学处置突发事件;
3.处理阶段责任:评估损失,安抚群众,采取措施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发现突发水污染事故未及时上报的;
2.在突发水污染事故后,协助不力的;
3.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有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9 其他权力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五条 1.到岗责任: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同志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2.组织责任: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必要措施组织事故救援并上报县级相关部门;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事故发生后,无正当理由到岗不及时的;
2.不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必要措施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0 其他权力 安全监督和特大安全事故防范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条 第五条 1.参加例会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每季度参加县级防范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例会并及时传达至辖区各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2.组织阶段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辖区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3.处置阶段责任:在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按照规定程序妥善处理事故发生后工作;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及事故发生后妥善处理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并报县级相关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例会的;
2.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程序妥善处理并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
3.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1 其他权力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 第四十条 1.宣传阶段责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2.处理阶段责任:在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及时处理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农产品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落实管理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有腐败行为的;
2.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未及时上报的;
3.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2 其他权力 辖区内养犬管理及狂犬、野犬捕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1.建立机制责任:在县级相关部门指导下,协同辖区各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狂犬病防治管理工作机制;
2.组织实施责任: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辖区内养犬管理,并排查辖区内狂犬、野犬情况;
3.应急处置责任:依举报或排查结果,按照规定捕杀狂犬、野犬,并将相关情况报县级相关部门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未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或工作不力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3 其他权力 协助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条
1.动议阶段责任:按照辖区实际情况,提出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动议;
2.转报阶段责任: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上报县级相关部门审批;
3.实施阶段责任:协助县级相关部门做好建设和改造卫生设施工作;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协助县级相关部门建设和改造公共设施不力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4 其他权力 协助开展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利用 《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七条 1.调查责任:协助县级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内红色文化遗址调查、认定工作;
2.保护责任:制定辖区内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工作规划,配合做好保护利用工作;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不协助开展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利用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5 其他权力 社区禁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戒毒条例》第五条
1.准备阶段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结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实际,制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制;
2.接收阶段责任:与县级相关部门对接,接收纳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法定行为相对人;
3.实施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相关工作,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县级相关部门;
4.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未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不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
2.不履行报告义务的;
3.其他不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督职责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6 其他权力 村规民约、自治章程及居民公约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对备案人从事备案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7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增加《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营业执照,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