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永济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 ||
[文件文号]: | 永政发改〔2022〕12号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2年03月21日 | [状态] : | 5年 |
(永政发改〔2022〕12号)
永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建厅《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商字〔2015〕95号)、《关于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晋价商字〔2015〕301号)“设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0元”的规定。山西省发改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水价机制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19〕174号)“目前达不到晋价商字〔2015〕95号文件要求的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市、县,尽快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落实到位”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3月9日召开城市供水价格听证会,就落实晋价商字〔2015〕95号、晋价商字〔2015〕301号、晋发改商品发〔2019〕174号精神,征求听证会参加人意见,听证会参加人一致同意按文件规定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现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一、征收对象和范围
所有向城镇排水管网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1、居民用水0.95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用水1.40元/立方米;
3、要重点加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对取水设施已安装计量装置的自备水源用户,其用水量按照计量值计算;对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征收。
三、执行时间
2022年3月抄见水表水量起执行,有效期5年。
四、实行差别化收费
对企业排放污水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执行正常的企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对企业排放污水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对超标排放实行更高的收费标准。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根据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征收:
1、对污染物排放超20%(含)以内的加收50%;
2、对污染物排放超20%不足40%(含)的加收100%;
3、对污染物排放超40%不足60%(含)的加收150%;
4、对污染物排放超60%以上的加收200%。
对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为重点的“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收费制度,对以上各档超标排放加收标准按1倍、2倍、3倍、4倍执行。
五、加大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
污水处理征收主管单位要完善具体征收实施方案,征收机制,落实征收责任,建立征收激励机制,提高征收率,确保污水处理费全额足额征收。
六、做好信息公开和宣传
污水处理征收主管单位要向社会公开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情况;重点排放单位要公开污水排放指标;污水处理企业要定期公开污水处理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出水主要指标和企业运营情况等信息。要加强污水处理和收费的宣传解释,通过报纸、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宣传水环境污染的状况,征收和调整污水处理费、促进污水处理和水污染防治的必要性,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永济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