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版本  |   登录  |   注册 网站支持IPv6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聚焦 > 金融工作

永济市企业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02-28 15:40 信息来源: 永济市金融服务中心 【字体: 打印本页

 

永济市企业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为有效应对新的经济形势下我企业资金周转可能出现的风险,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缓解企业归还贷款困难,保持良好银企合作关系,促进经济健康平稳发展切实用好永济市企业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周转保障资金”)现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周转保障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条件、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即将到期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提供临时周转服务的短期资金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永济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周转保障资金不适用于项目贷款、表外融资等业务。

第三条  周转保障资金的管理应坚持政府引导、公益运作、周转使用、互利共赢的原则。

 

  • 第二章   周转保障资金的来源、使用原则

 

第四条  周转保障资金由财政出资2000万元,银行、保险公司、投资公司及企业、个人等社会资本也可纳入周转保障资金,扩大周转保障资金规模,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社会资本投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有投资意向的机构或个人到市金融服务中心进行申请登记,根据资金使用金额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利息计算与本办法利息一致。

第五条  市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完善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制度,汇总分析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周转保障资金规范化使用。周转保障资金由市财政局保管,设立单独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专户存储专门管理,市审计局依法对周转保障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市财政局做好有关专项审计检查及整改工作。周转保障资金运行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的原则严禁挪用、借用、超范围使用资金

第六条  申请条件以及准备资料。

申请使用周转保障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永济市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齐全;

(二)企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诚信经营,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无征信不良记录;

(三)上年度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且无欠税漏税行为,对国家鼓励发展行业及小微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企业确实存在转贷续贷困难,经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还贷续贷手续并同意给予续贷;

(五)拥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规范的会计核算,按时报送财务会计资料。

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及时向合作银行提出继续融资请求。合作银行经审查审批同意续贷,需在企业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向市金融服务中心提出周转保障资金书面申请。同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同意续贷有效文件(需注明还贷后发放不低于还款额的新贷款);

(二)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正在办理续贷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征信系统记录证明。

下列企业原则上不得申报使用周转保障资金:

(一)列入环保关停及淘汰落后产能名单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违反周转保障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不履行还款责任、拖欠资金占用费的;

(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周转保障资金的。

第七条 审核、发放、归还。

(一)审核在企业自筹资金足额到位、且合作银行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市金融服务中心要对企业的诚信状况和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使用周转保障资金额度,明确还款日期、使用期限、占用费标准,与贷款银行和企业签署三方续贷合作协议

    (二)发放。经市金融服务中心备案后,由市财政局从周转保障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通知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应在收到周转保障资金后5日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最长不得超过20日。

(三)归还。经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负责将相应的周转保障资金及资金占用费足额划转至市财政局专用账户。

第八条  金融服务中心只与签订合作协议的辖内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各金融机构在合作协议拟定的范围内开展本业务。

第九条  为充分提高周转保障资金的运转效率,企业在使用资金时以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按占用时间缴纳差别化资金占用费,周转资金最长使用时限不超过20,资金占用费按照实际使用的自然日收取5(含5)内归还,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6日至20(含20)内归还,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1.5倍执行除资金占用费外,周转资金使用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建立周转保障资金风险拨备制度,按资金占用费收入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业务运营过程中出现的不可抗力风险损失。风险准备金累计金额达到实缴到位周转保障资金规模的20%后,可暂不再计提。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周转保障资金收益扣除管理费后,财政出资部分的收益全部计入本金滚动使用。

 

  •  第三章 周转保障资金的申请使用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信贷资金归还期临到,企业自筹确有困难的,可向企业周转保障资金领导组提出申请,并向金融服务中心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写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会计报表及相关会计资料;

(四)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金融服务中心、贷款银行和企业三方签署续贷合作协议后,经企业周转保障资金领导组批准,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资料归档周转保障资金收回后,市金融服务中心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贷款银行根据三方协议办理申请企业续贷手续后,企业应及时归还周转保障资金。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企业周转保障资金领导组负责周转保障资金的审批,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贷款银行、企业申请资料的审核

第十五条  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保管和拨放,并按有关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接受审计检查

第十六条  人民银行永济支行会同金融服务中心负责三方协议的制定,运城银保监分局永济监管组负责对续贷银行使用周转保障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贷款银行对企业账户进行有效监管,确保周转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为加强周转保障资金的管理,成立企业周转保障资金领导组,领导组组长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市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金融服务中心财政局人民银行永济支行、运城银保监分局永济监管组负责人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服务中心主任兼任。

第十九条  周转保障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挪用;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周转保障资金。对获得周转保障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后拒不再向银行续贷的,导致周转保障资金不能按时收回的企业行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如出现此类情况,续贷银行应将周转保障资金及时返还到市财政局周转保障资金专用账户。

第二十条  由于贷款银行不能有效履行相关义务,未兑现续贷承诺,致使周转保障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的,贷款行应承担该笔周转保障资金的代偿责任。同时,财政部门将取消在该银行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

 

 第六章   占用费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  管理周转保障资金占用费收入列支范围包括:    

(一)相关税费;

(二)周保障资金承办主体直接经办人员工资;

(三)因追偿发生的律师、诉讼等费用;

(四)办公费、检查费、差旅费等日常管理方面的支出周转保障资金占用费收入列支原则上不超每年资金占用费收入的20  

第二十  周转保障资金的占用费收入结余、专户存储孳生的利息结余转增周转保障资金

 

   

 

第二十  终止周转保障资金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报永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决定终止终止后的资金按投入比例返还市财政局。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永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永济市企业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永政办发〔201789)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