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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运环罚字〔2022〕03005号

发布时间:2022-07-19 16:29 信息来源: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永济分局 【字体: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发布时间 2022-07-19
发布机构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永济分局 文号
主题词 体裁

  郑国辉

  身份证号142723********0812

  地址:永济市城北街道农兴花园小区

  我局于2022年5月31日对你在蒲州镇鲁家村5组经营的塑料颗粒加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塑料颗粒加工点占地面积5亩,总投资80.358万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于2021年6月份开始建设,2021年11月份设备安装完成,2022年4月开始设备调试。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5月31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现场照片》、《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227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听告字〔202203004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逾期未作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2年7月22日前恢复原状;

  2、罚款壹万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河东支行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账号:0511034211200530094(转账时在转账表格用途一栏注明:环保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2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