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济市起航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索引号 | 发布时间 | 2022-06-15 | |||
发布机构 |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永济分局 | 文号 | |||
主题词 | 体裁 |
运环罚字〔2022〕03004号
永济市起航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1MAOLE1F35G
地址:永济市市府东街Y-2号
法定代表人:张戈
我局于2022年5月27日对你公司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5月27日,你公司一台挖掘机在永济市市府西街164号清理建筑垃圾时,排气筒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挖机型号:R50LC-7。
以上事实有2022年5月27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现场照片》、《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22年6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2〕0300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作出陈述、申辩。
依据《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河东支行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账号:0511034211200530094(转账时在转账表格用途一栏注明:环保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