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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市起航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6-15 11:21 信息来源: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永济分局 【字体: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发布时间 2022-06-15
发布机构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永济分局 文号
主题词 体裁

  环罚字〔202203004

  永济市起航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1MAOLE1F35G

  地址:永济市市府东街Y-2号

  法定代表人:张戈 

  我局于2022年5月27日对你公司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5月27日,你公司一台挖掘机在永济市市府西街164号清理建筑垃圾时,排气筒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挖机型号:R50LC-7。

  以上事实有2022年5月27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现场照片》、《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226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听告字〔20220300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作出陈述、申辩。

  依据《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河东支行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账号:0511034211200530094(转账时在转账表格用途一栏注明:环保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2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