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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度农民合作社省、市、县级示范社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22 11:04 信息来源: 永济市农村经济事务中心 【字体: 打印本页

各镇(街道)农经站: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 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的要求,根据《关于印发〈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晋农经发〔 2020〕 8号)和《关于印发运城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运农发〔2020〕174号以及县级《评定监测办法》的要求,决定开展2021年农民合作社省、市、县级示范社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省、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是市、县级示范社,符合省、市《评定监测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标准,申报县级示范社应是产业发展好,手续规范的合作社并符合<《县级评定监测办法》的要求。

二、评定程序

(一)自愿申报。农民合作社向登记所在地的乡镇农经站提交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提供资料的有效性、真实性负责。

(二)乡镇初审推荐。镇(街道)农经站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形成推荐意见,由镇(街道)农经站行文报市农经中心,并随文报送申报材料(省级三份、市级两份、县级两份)。

(三)县级复核。县农经服务中心会同水利、林草、供销等业 务主管部门,审核农民合作社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对申报主体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牵头召开农民合作社联席会议,县级示范社于6月底报农经服务中心,省、市级于8月底报农经服务中心。

(四)市级推荐评定。县农经服务中心班子会议对上报的示范社专题研究报运城市农经中心,运城市农经中心组成工作组赴各县对申报推荐的省、市级示范社进行检查验收,经运城市农民合作社联席会议审议后,确定上报候选名单于11月5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申报,并按照省级《评定监测办法》报送山西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申报书及相关材料一份。市级示范社从各县(市、区)的申报材料中择优筛选,提出市级示范社候选名单,经市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审定后,经公示无异议的,获得市级示范社称号,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

(五)省级评定。省农业农村厅从各市的申报材料中择优筛选,提出省级示范社候选名单,经山西省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审定后,在山西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公示七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获得省级示范社称号,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文公布。

三、工作步骤

2021年农民合作社省、市级示范社评定按照年初摸底、年中培育、年底评定的工作步骤进行。

(一)年初摸底(1月-3月)。乡镇农经部门将本域范围内正常运营、规范发展、基本符合省、市级示范社标准且有意愿申报的市、县级示范社纳入摸底范围。

(二)年中培育(4月-9月)。乡镇、县级农经部门对纳入摸底范围的合作社要重点培育,指导合作社按照省、市级示范社的标准与要求,完善运行机制、规范财务管理、合理分配盈余等,不断增强其规范发展和服务带动能力。

(三)年底评定(10月-12月)。县级农经部门按照职责、程序开展评定工作。未经过年中培育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不得参与申报评定省、市级示范社。

四、有关要求

(一)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申报推荐工作。严格按照省、市、县级示范社的标准要求,有序开展。评定结果将作为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优先支持省、市级示范社做优做强,切实发挥省、市级示范社的引领带动作用。

(二)突出申报推荐重点。各镇、(街道)申报省、市、县级示范社要兼顾产业分布,在符合申报条件、不降低评定标准的前提下,突出规范办社、绿色发展、品牌建设、产业扶贫,对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内生产经营粮棉油、菜篮子产品等重要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以及扶贫成效显著的农民合作社予以优先考虑。

(三)严肃执行申报纪律。申报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按要 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各镇、街道农经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可靠;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公开、 公平、公正。

 

附件:

1.山西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申报书

2.推荐申报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汇总表

3. 运城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书

4. 推荐申报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汇总表

5、永济市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申报书

6、推荐申报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汇总表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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