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监督,投诉和处罚措施
发布时间:2021-11-26 10:55
信息来源:
永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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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发布时间 | 2021-11-26 | |||
发布机构 | 永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文号 | |||
主题词 | 体裁 |
一、主管部门
永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公用事业股
二、处罚依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九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三、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359-8035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