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住房的监督、投诉和处罚措施
发布时间:2021-11-26 10:58
信息来源:
永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一、主管部门
永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公用事业股
二、处罚依据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359-8035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