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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住房的监督、投诉和处罚措施

发布时间:2021-11-26 10:58 信息来源: 永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字体: 打印本页

    一、主管部门

    永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公用事业股

    二、处罚依据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359-8035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