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或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程序
发布时间:2022-12-16 09:14
信息来源:
永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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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发布时间 | 2022-12-16 | |||
发布机构 | 永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文号 | |||
主题词 | 体裁 |
一、主管部门
永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二、处罚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359-8022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