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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处置或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1-11-26 09:04 信息来源: 永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字体: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发布时间 2021-11-26
发布机构 永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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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部门

永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二、处罚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三、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359-8022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