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1-11-26 09:00
信息来源:
永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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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发布时间 | 2021-11-26 | |||
发布机构 | 永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文号 | |||
主题词 | 体裁 |
一、主管部门
永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二、处罚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359-8022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