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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1-11-26 09:00 信息来源: 永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字体: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发布时间 2021-11-26
发布机构 永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文号
主题词 体裁

一、主管部门

永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二、处罚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359-8022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