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
发布时间:2021-11-24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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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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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发布时间 | 2021-11-24 | |||
发布机构 | 永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文号 | |||
主题词 | 体裁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保障性住房监督、投诉和处罚措施
一、主管部门:永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公用事业股
二、处罚依据:《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收回住房与追交租金决定,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不低于市场标准的2倍追交承租期间的租金,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申请、审核工作,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申请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359-8035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