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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市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1-11-17 10:09 信息来源: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本页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目录

序号

实施部门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1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第六条

2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农药经营许可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第二十四条;《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号)第四条;《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 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第四条

3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确认

农机事故责任认定、复核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五条;《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号) 第三、三十三条

4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种子法》第七十五条

5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假劣种子的处罚

《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6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处罚

《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7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种子审定规定的处罚

《种子法》 第七十八条

8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种子包装及生产、经营档案建立规定的处罚

《种子法》 第八十条

9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种子法》 第七十九条

10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种子法》 第八十一条

11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种子法》 第八十七条

12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种子法》 第八十八条

13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14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5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16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17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18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9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的肥料品种逾期未备案的处罚

《山西省肥料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20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

21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

22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23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24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未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农产品批发市场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25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业投入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未对经营者从业资格进行审查的,农业投入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发现经营者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而未报告的处罚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条

26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者伪造、涂改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进销货记录的处罚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

27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列入农产品产地准出名录的农产品生产者、收购者,未在列入农产品产地准出名录的农产品上附具产地证明、质量认证标识或者产地检测合格证明将其运出产地的处罚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

28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者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违反国家关于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收获、捕捞、屠宰农产品;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保鲜、包装、储存;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

29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30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三十七条

31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处罚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2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33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

34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不履行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销售者不履行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义务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35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36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37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38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39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五十六条

40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提供假资料、样品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五十七条

41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五十八条

42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五十九条

43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假、劣兽药的(无批准文号或套用批准文号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六十条  

44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六十一条

45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范使用兽药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六十二条

46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违反兽药使用规定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行为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六十三条

47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留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六十四条

48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兽药安全使用过程中不作为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六十五条

49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六十六条

50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六十七条

51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法、违规激素类药品和其他违禁药品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六十八条

52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处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53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处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54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55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56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处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57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58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59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处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四条

60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业投入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未对经营者从业资格进行审查的处罚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条

61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进销货记录、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

62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在列入农产品产地准出名录的农产品上附具产地证明、质量认证标识或者产地检测合格证明将其运出产地的处罚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

63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农产品进行包装或者标识的处罚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

64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证件手续不全而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三十八条

65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或生产未经国家行政部门允许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三十九条

66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有关标准对饲料及其生产原料进行检验和不按安全使用规范生产饲料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四十条

67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实行记录制度或者留样观察制度和未附具标签或标签不合规定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四十一条

68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不主动召回和不停止经营有关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四十五条

69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假冒和不符合质量标准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四十六条

70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非法添加添加物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四十七条

71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号)第二十一条

72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强制免疫、消毒、检测不履行义务的处理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73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处置染疫、病死动物、动物产品的排泄物及所有污染物等行为的处罚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

74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检疫、未办理审批手续和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动物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

75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

76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处置动物疫病、疫情等行为的处罚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

77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行为的处罚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

78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兽医不按本法规定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号)第三十二条

79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相对管理人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

80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行为的处罚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第四十六条

81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第四十七条

82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行为的处罚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号)第四十八条

83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行为的处罚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号)第四十九条

84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行为的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第三十二条

85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动物诊疗机构不按规定从事诊疗活动行为的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

86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行为的处罚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第7号)第三十七条

87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行为的处罚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第7号)第三十八条

88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号)第三十四条

89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遵守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号)
第三十五条

90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二十四条;《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91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操作的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二十五条;《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92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二十六条;《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93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二十七条;《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94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屠宰注水、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二十八条;《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95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三十条
《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96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运输肉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处罚

《生猪屠宰条例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525号)第四十条

97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生猪屠宰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第13号)第四十一条

98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的处罚

《生猪屠宰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第13号)第四十二条

99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畜牧法》第六十一条

100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畜牧法》第六十二条

101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畜牧法》第六十四条

102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法销售种畜禽的处罚

《畜牧法》第六十五条

103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104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种畜禽,销售、收购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畜牧法》第六十八条

105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畜牧法》第六十九条

106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处罚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山西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107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渔业法》第三十八;《山西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108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109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110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处罚

《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山西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111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处罚

《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山西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112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山西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113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处罚

《渔业法》第四十条;《山西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114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渔业法》第四十条

115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渔业法》第四十一条;《山西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116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渔业法》第四十二条;《山西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117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渔业法》第四十三条;《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山西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118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渔业法》第四十四条

119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渔业法》第四十四条

120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121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处罚

《渔业法》第四十六条;《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

122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敲舟古作业的处罚

《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山西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123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处罚

《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山西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124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处罚

《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山西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125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引进水生动物、水生植物苗种或者亲体的处罚

《山西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126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

127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植物新品种条例》第四十一条

128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封存或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129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时封存有关账册、资产

《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第八条

130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131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132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对已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采取封锁消灭措施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九条

133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的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四十六条  

134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畜产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135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

136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查封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二十一条;《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137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其他权力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的核发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

138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其他权力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初审

《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八条;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农发〔2010〕36号)

139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其他权力

县(市)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投标

《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国农办〔2001〕224号)第五条

140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其他权力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和建后管护的年度验收

《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九、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