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最多跑一次”事项 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清单制度公示 (公司章程、认领、出生、生存类)
信息索引号 | 发布时间 | 2021-11-03 | |||
发布机构 | 永济市司法局 | 文号 | |||
主题词 | 体裁 |
永济市公证处为贯彻落实省厅精神,将公证“放管服”改革引向纵深,助力打造法治营商环境,实行证明材料清单制度,着力减轻人民群众的证明材料负担,向社会承诺,清单之外再无证明,真正提高群众办理公证的获得感与幸福感。
一、公司章程
1.在京注册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加盖北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印章的公司章程。有代理人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书。
二、认领亲子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被认领人子女的身份证明;
3.由具有相应的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报告;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5.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被认领子女已被收养的,应当依法解除收养关系并提供收养关系已解除的证明。
三、出生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当事人的户籍证明;
3.经常居住地证明;
4.出生证明;
5.被证明人父母的身份证件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死亡证明;
6.被证明人父母的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如果是非婚生子女,需要提交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7.照片;有代理人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书。
四、生存
必备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明;
2.当事人近期2 寸照片。
选择性材料:
1.当事人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需要代理人陪同到公证处由代为办理。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
2.当事人住所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需提交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养老或照护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