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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市农业农村局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引

发布时间:2023-10-18 09:55 信息来源: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本页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永济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搜集、汇总、分析、加工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永济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二、申请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提出书面申请。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书面提出申请。推荐填写《永济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在局办公室领取,也可在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专栏下载、打印。

  (二)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时,应当向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办公室)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局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

  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三、申请处理

  行政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做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二)形式要件符合《条例》要求的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不同情形做出答复,主要有:

  1.所申请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档案、复议材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可以不予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四、办理期限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