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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5-15 10:48 信息来源: 永济市人民政府 【字体: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1408810058/2020-00010 发布时间 2020-05-15
发布机构 文号 永政发〔2020〕22号
主题词 公安 体裁 永政发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运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规范全市养犬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督导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职。
      市公安局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养犬登记、犬只留检、捕捉流浪犬只、捕杀狂犬、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犬只的检疫工作和犬只防疫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疫犬、疑似疫犬和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养犬人、养犬单位对犬尸的无害化处理;配合公安机关捕杀狂犬。  
      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负责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疫情,控制和扑灭畜间狂犬疫情。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依法实施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和动物诊疗许可。
      市住建局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市容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犬只经营和诊疗市场主体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卫体局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犬只伤人处置、狂犬病人抢救治疗的监督管理、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市财政局、市发改局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二、实行养犬分区域管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区以及集体宿舍区、医院的办公服务区、学校和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等区域为禁止养犬区。城市建成区(即东起东外环路、西至黄河大道,南以中条山为界、北至运风高速路)为限制养犬区,禁止养犬区和限制养犬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养犬区。
      三、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在犬只免疫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公布的养犬登记办理场所申请养犬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并缴纳管理费。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龄超过四个月的犬只。
      四、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独立固定的住所或居所。
      五、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一点五米以内的牵引绳牵领;
      (二)携带养犬登记证、为犬只佩戴犬牌;
      (三)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四)有效制止犬吠叫和攻击行为;
      (五)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在人员密集场合或者乘坐电梯时,应当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或者佩戴嘴套等有效措施主动避让他人;
      (七)不得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的同意。盲人携带导盲犬、肢体残障人士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养犬人或者携犬人未有效约束犬只,致使犬只危害交通安全,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六、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因犬吠、气味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过道等公共场所或者楼道、公寓、集体宿舍等公共空间饲养犬只;禁止组织、参与“斗犬”活动。禁止遗弃、虐待犬只。
      七、居民在城市街道等场所发现流浪犬只和狂犬的,应当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对流浪犬只进行捕捉,并送至犬只留检场所;发现狂犬的,公安机关立即予以捕杀。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流浪犬只的处理工作。
      八、我市依法对饲养的犬只实施动物狂犬病强制免疫。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到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取得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印发的犬只免疫证明。未对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市农业农村局代作免疫处理,所需费用由养犬人、养犬单位承担,并对养犬人、养犬单位按照《运城市养犬管理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九、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携犬人未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接种狂犬病疫苗,或者拒绝垫付医疗和免疫接种费用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对养犬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一次伤害两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或者依法处置,对养犬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广大市民知晓通告内容,自觉维护我市良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
      特此通告。
 

永济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