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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济市企业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06 16:51 信息来源: 永济市人民政府 【字体: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003072456/201801-00982 发布时间 2017-12-06
发布机构 文号 永政办发〔2017〕89号
主题词 通告、通知 体裁
各镇(街道)、市直各有关单位,各金融机构,驻永各企业:
      《永济市企业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济市企业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有效应对新的经济形势下我市企业资金周转可能出现的风险,缓解企业归还贷款困难,保持良好银企合作关系,促进经济健康平稳发展,切实用好“永济市企业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周转保障资金”),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周转保障资金,是指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较好、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按时还贷续贷,提供临时周转服务的资金。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永济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中小微企业。
      第三条  周转保障资金的管理应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有偿使用、互利共赢”的原则。

      第二章 周转保障资金的来源、使用原则

      第四条  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由市财政出资500万元,银行、保险公司、投资公司及企业、个人等社会资本也可纳入周转保障资金,扩大保障金规模,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社会资本投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有投资意向的机构或个人到市金融服务中心进行申请登记,根据资金使用金额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利息计算与本办法利息一致。
      第五条  周转保障资金由财政局保管,设立单独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专户存储,专门管理专项资金。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齐全;
      (二)拥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规范的会计核算,按时报送财务会计资料,资产负债率小于70%;
      (三)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无征信不良记录。
      第七条  周转保障资金申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期应归还银行借款额度的80%。
      第八条  市金融服务中心只与签订合作协议的辖内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各金融机构认可本办法,在合作协议拟定的范围内开展本业务。
      周转保障资金只能用于企业还贷、续贷业务临时周转,不得挪作其他用途,使用时间最长不超过30天。
      第九条  周转保障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使用周转保障资金的企业应缴纳使用费,费率为年利率12%,按实际天数计算;逾期年利率为14%。
      第十条  周转保障资金收益扣除管理费后,财政出资部分的收益全部计入本金滚动使用。

      第三章 周转保障资金的申请使用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信贷资金归还期临到,企业自筹确有困难的,可向市企业应急周转保障资金领导组提出申请,并向市金融服务中心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写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会计报表及相关会计资料;
      (四)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市金融服务中心、贷款银行和企业三方签署续贷合作协议后,经市企业应急周转保障资金领导组批准,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贷款银行根据三方协议办理申请企业续贷手续后,企业应及时归还周转保障资金。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市企业应急周转保障资金领导组负责周转保障资金的审批,市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贷款银行、企业申请资料的审核。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保管和拨放,并按有关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人民银行永济支行会同市金融服务中心负责三方协议的制定,市银监办负责对续贷银行使用周转保障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贷款银行对企业账户进行有效监管,确保周转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为加强周转保障资金的管理,成立市企业应急周转保障资金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领导组组长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金融服务中心、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永济支行、市银监办负责人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服务中心主任兼任。
      第十九条  周转保障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挪用;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周转保障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获得周转保障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后拒不再向银行续贷,导致周转保障资金不能按时收回的企业行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如出现此类情况,续贷银行应将周转保障资金及时返还到市财政局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专用账户。
      第二十条  由于贷款银行不能有效履行相关义务,未兑现续贷承诺,致使周转保障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的,贷款行应承担该笔周转保障资金的代偿责任。同时,财政部门将取消在该银行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