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我市出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变“死地”为“活钱”
农民“贷款难”有了“新解法”
已持续3年的我市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流转试点工作有了新进展。2016年12月9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运城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试点范围、试点期限、试点金融机构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试点意图、范围、任务等核心内容,日前,晨报特邀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小组副组长、人行运城市中心支行行长王东红对《方案》进行解读。
解读一:
试点范围一区一县,
全市所有金融机构均可参与
《方案》规定,此次我市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试点区域为盐湖区、新绛县,试点期限为2015年12月28日至2017年12月31日。我市各金融机构均可参与“一区一县”试点,金融机构要在财务可持续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开展抵押贷款试点业务,形成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为主体,其他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金融服务组织体系。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重大创新,也是一种有限的法律授权。对此,王东红表示,本次试点意在盘活农民土地用益物权的财产属性,落实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抵押融资功能,从而激活农民手中的“沉睡土地资产”。简而言之,就是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可以以其承包或者流转土地的经营权作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获得贷款,改变原来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必须以实物作抵押,或由多名农民联保的传统贷款模式,实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为现代农业发展注入新活力。
解读二:
切实尊重农民意愿
坚守“三不”底线
试点工作强调要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三不”底线原则。《方案》提出,要切实尊重农民意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由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流转土地的经营权抵押需经承包农户同意。
对此,王东红表示,我市推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旨在破解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的抵押难、融资难、担保难问题,只有让农民亲身感受到土地经营权的抵押“融资便利”,提高了农民贷款的可获得性,试点工作就取得了预期目的。农村土地制度关系到基本经济制度,在试点工作的具体操作中,必须坚守底线思维。根据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离”原则,农户所抵押的是从承包权中分离出来的经营权,而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权,这是特别需要强调的地方。同时,允许流转土地的经营权可以抵押,但需经承包农户同意。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土地流入方的经营权权益,也保障了承包方(流出方)权利,拥有经营权不代表取得承包权。
解读三:
金融机构要创新产品和服务
有效开展试点业务
《方案》提出,要大力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强化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产品设计。在贷款对象上,抵押贷款要重点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贷款产品上,要着力开发以“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为单一抵押物或占主导作用的信贷产品;在贷款利率上,贷款人应参考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结合借款人实际合理自主确定,在抵押合同约定的利率之外不得另外或变相增加其他费用。
王东红表示,开展试点工作需要金融机构参与,更需要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以邮储银行运城市分行和运城农村商业银行的做法为例,农户在邮储银行运城市分行贷款后,前6个月不用还款,从贷款后第7个月开始,借款人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归还该行贷款直至贷款到期,这个宽限期减轻了借款人在收入空白期的资金压力。
运城农村商业银行为了推动试点工作开展,方便客户,在盐湖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设立了办事处。同时,针对土地流转后的失地农户,该行还推出了适用于农户日常消费、婚嫁、建房等需求的农户小额消费贷款。
解读四:
地方政府承担主体责任
落实各项配套措施
试点工作的推进,需要地方政府创造必要的条件。《方案》强调,试点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试点主体责任,充分认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重要意义和时间紧迫性,把试点工作列为年度重点工作,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各项配套政策,保障工作经费,确保试点取得实效。
王东红表示,“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是新《方案》与三年前的方案比较最大的不同之处。此次出台的《运城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完善试点县(区)确权登记颁证、流转平台搭建、风险补偿和抵押物处置机制建设等配套政策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方案》提出,试点县(区)人民政府要探索制定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标准和操作流程,编制和发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基准价格;要大力支持金融机构依法、有效、便捷地处置所抵押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积极探索建立财政专项资金参与抵押土地收储的抵押物处置办法;要设立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根据地方财力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利息补贴,等等。
新绛县农户杨某的贷款之路
杨某,40岁,新绛县北张镇南燕村人,家庭人口4人,有十多年蔬菜种植经验。
2014年10月,该借款人自筹5万元,建成5个蔬菜大棚,面积约8亩,申请贷款20万元,期限为2年。新绛县物权管理中心委托一家资产评估事务所公布评估报告,作为银行授信参考依据。
根据该评估报告,该农户日光温室占地面积为8亩,种植西红柿,预期收益评估价值为87120元/年。结合该农户承包(流转)期限15年(从2014年8月至2029年8月),其所抵押的土地评估总价值=年预期收益评估价值为87120元×15年=1306800元,而其贷款最高授信额=87120元×70%×70%×15年×1/2=298820元。(注:新绛县规定,贷款限额=评估报告数×70%×剩余承包年限一半,评估报告数=实际评估价值×70%,贷款期限原则上以3年为基准,最长为承包剩余年限的一半。)
邮储银行运城市分行根据借款人杨某的人品信息、种养殖信息、经营管理能力、财务信息、担保信息、他人评价等情况,参照农村物权评估中心的评估测算的贷款授信额,按照审慎性原则向该农户实际发放贷款18万元(1306800元÷15年×2年期限),利率为12%,采用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方式。